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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行业标准

分类:12_真实原文件 / 2026 年份:— 大小:30.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10 17:31:06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2:11

8 ICS 13. 220. 20 CCS 0 80

XF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行业标准

XF/T 839-202X

代替 XF 839—2009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Rules for fire scene examination

(报批稿)

(2025年1月)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XF/T 839-20XX

目次

前言 $\ldots$ II

引言 $\ldots$ III

1范围 $\ldots$ 1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ldots$ 1

3术语和定义 $\ldots$ 1

4总体要求 $\ldots$ 1

  1. 1火灾现场勘验职责 $\ldots$ 2
  1. 2火灾现场勘验设备和装备 $\ldots$ 2
  1. 3安全防护 $\ldots$ 2

5 现场保护 $\ldots$ 3

6实地勘验 $\ldots$ 3

  1. 1一般要求 $\ldots$ 3
  1. 2勘验步骤 $\ldots$ 3
  1. 3 尸体勘验 $\ldots$ 4
  1. 4火灾现场勘验记录 $\ldots$ 4
  1. 现场询问 $\ldots$ 5

8 视频提取与分析 $\ldots$ 5

9物证提取与检验鉴定 $\ldots$ 7

10现场实验 $\ldots$ 8

11 现场分析 $\ldots$ 9

12 现场处理 $\ldots$ 9

参考文献 $\ldots$ 10

XF/T 839-20XX

前人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XF839-2009《火灾现场勘验规则》,与XF839-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术语“火灾现场勘验”和“现场询问”(见3.1、3.2,2009年版的3.1、3.2);

——删除了术语“放火案件线索”(见2009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安全防护的技术要求和火灾现场危害因素的内容(见 4.3);

——更改了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的技术要求及现场保护范围(见 5.1、5.2,2009年版的 4.4.1、4.4.2);

——更改了自动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的勘验要求,更改了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尸体勘验、制图和照相的技术要求(见第6章,2009年版的4.5);

更改了现场询问中被询问人员的范围(见第7章,2009版的4.8);

——增加了视频提取与分析的技术要求(见第8章);

——增加了自燃火灾物证提取的技术要求(见9.2.3);

——更改了现场实验的一般要求,增加了火灾视频调查实验的技术要求(见第10章,2009版的4.9);

——更改了现场分析的主要内容(见 11.3, 2009版的 4.10.3);

——增加了将现场移交公安机关的技术要求(见12.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调查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1)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9年首次发布为GA839-2009,根据应急管理部2020年第5号公告,标准编号由GA839-2009调整为XF839-200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XF/T 839-20XX

引言

为指导和规范火灾现场勘验工作,提高火灾现场勘验质量,保障火灾现场勘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文件。通过建立更为规范、完整和操作强的技术文件,使消防救援机构火调人员开展火灾现场勘验时有据可依,使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充分发挥发现、收集证据材料和调查线索的作用,推动提高勘验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火灾原因认定和延伸调查工作。

XF/T 839-20XX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火灾现场勘验职责、设备和装备、安全防护等要求,确立了火灾现场勘验的程序,描述了火灾现场勘验的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的勘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1 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T 5907.4 消防词汇 第4部分:火灾调查

GB/T 16840.1 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 第1部分:宏观法

GB/T 20162 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

XF/T 1464 火灾调查职业危害安全防护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1、GB/T 5907.4、GB/T 1684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灾现场勘验 fire scene examination

依法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人身、尸体表面等进行勘查、验证,发现、鉴别和提取火灾痕迹物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火灾证据材料并进行记录的活动。

[来源:GB/T 5907.4-2015,2.2.1,有修改]

3.2

现场询问 on-scene interrogation

为火灾现场勘验(3.1)提供勘验重点,印证现场勘验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在火灾现场对相关知情人所进行的打听、发问的活动。

[来源:GB/T 5907.4-2015,2.2.6,有修改]

3.3

现场分析 on-scene analysis

综合火灾现场勘验(3.1)和现场询问(3.2)等调查情况,对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调查线索进行筛选、研究、判定的过程。

[来源:GB/T 5907.4-2015,2.1.13]

4 总体要求

XF/T 839-20XX

4.1 火灾现场勘验职责

  1. 1.1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收集与火灾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调查线索和其他信息,为分析火灾发生、发展过程,认定火灾原因提供证据。
  1. 1.2 火灾现场勘验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保护、实地勘验、现场询问、视频提取与分析、物证提取、现场分析和现场处理,并根据调查需要进行现场实验和检验鉴定。
  1. 1.3火灾现场勘验应确定负责人。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以下简称“勘验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勘验工作;

b)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和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对火灾现场危害进行评估并确定安全防护措施;

c) 确定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分工、勘验方法、内容和步骤;

d) 决定提取火灾物证等证据材料及检材;

e) 决定聘请、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f) 决定并主持现场分析,审核火灾现场勘验相关材料;

g) 报请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组织实施现场实验;

h) 决定对火灾现场的处理。

  1. 1.4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以下简称"勘验人员")应按照分工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进行实地勘验、现场询问;

b) 根据调查需要,开展视频分析、现场实验;

c) 进行现场照相、录像、制图;

d) 提取火灾物证等火灾证据材料;

e) 制作火灾现场勘验记录、视频分析报告、现场实验报告等;

f) 参与现场分析。

4.2 火灾现场勘验设备和装备

  1. 2.1 勘验人员应携带必要的勘验设备和装备。
  1. 2.2 勘验设备和装备包括安全防护类装备、现场保护类装备、现场勘验类装备、现场询问类装备、电子数据提取与分析类装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4.3 安全防护

  1. 3.1 勘验人员遵循“先辨识、再评估、后进入”的原则,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预测和评估其危害程度,在采取有效控制和防范措施并经勘验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工作。
  1. 3.2 火灾现场危害因素涉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建筑物可能垮塌、建筑构件可能坠落的部位;

b) 深坑,高温、湿滑、结冰及积水场所;

c) 尖锐物体;

d) 带电线路及设备;

e) 压力容器;

f) 粉尘、燃烧残留物颗粒,易燃易爆物品;

g) 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

h) 致病性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

i) 勘验人员应根据火灾现场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特点,以及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和用途,选择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 3.3 勘验人员个人防护装备的穿戴和安全防护要求应符合 XF/T 1464 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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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现场保护

  1. 1 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对现场外围进行观察,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必要时,消防部门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1. 2 根据现场勘验需要,与火灾发生、发展、蔓延及危害后果直接相关的场所均可列入现场保护范围。
  1. 3 封闭火灾现场的,消防部门应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采用设立警戒线、电子围栏或者封闭现场出入口等方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现场的,应经勘验负责人同意,并由勘验人员陪同在限定区域内活动。
  1. 4 勘验负责人应根据勘验需要和调查进展情况,调整现场保护范围。经勘验不需要保护的部分,消防部门应及时调整现场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1. 5 勘验人员应对可能受到自然或其他外界因素破坏的现场痕迹、物品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在火灾现场移动重要物品前,应采用照相或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6 实地勘验

6.1一般要求

  1. 1.1 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观察火场燃烧情况,开展现场走访,向知情人了解有关火灾的情况,收集现场围观人员的言论和记录等信息,及时向勘验负责人报告重要情况。
  1. 1.2 勘验人员可根据调查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资料:

a)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报警、联动控制触发、动作、反馈等运行状态信息;

b)安防设施的相关报警信息;

c) 网络、智能用电终端、电网监控等运行的相关信息、数据;

d) 温度、湿度、风力、风向、雷电等气象信息;

e) 地震时间、地点(经纬度和参考地名)、震源深度、震级等地震信息;

f)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信息;

g)监控视频、数码产品视频、网络视频等与火灾现场有关的视频和电子数据资料;

h)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相关图纸。

  1. 1.3 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或破坏,难以通过火灾现场勘验寻找火灾事故认定证据的,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记录中载明现场被清理或破坏的情况。

6.2 勘验步骤

  1. 2.1 火灾现场勘验应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也可由勘验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步骤。
  1. 2.2 环境勘验是勘验人员在火灾现场的外围进行巡视、观察和记录火灾现场外围和周边环境的勘验活动,目的是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环境勘验顺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现场周围有无引起火灾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线等;

b)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其他可疑痕迹;

c) 现场周围有无可提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视频监控、建筑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等设施、设备;

d)建筑物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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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初步勘验是勘验人员在不触动现场物体和不变动现场物体原始位置的情况下对火灾现场内部进行的初步的、静态的勘验活动,目的是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

b) 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图痕;

c)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

d) 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

e) 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断电、断网情况;

f) 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

g) 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1. 2.4 细项勘验是勘验人员在初步勘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各种痕迹、物品进行清理、识别及提取的动态的勘验活动,目的是根据燃烧痕迹、物品确定起火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起火区域内重要物品的烧损程度;

b) 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

c) 低位燃烧图痕、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

d) 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

e)受伤人员的损伤部位和程度;

f) 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

  1. 2.5 专项勘验是勘验人员对火灾现场发现的引火源、发热体以及其他能够产生火源能量的物体、设备、设施等特定对象所进行的勘验活动,目的是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电气故障或者电器本身产生高温的痕迹;

b) 机械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c) 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

d) 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

e) 起火物的残留物;

f) 动用明火的物证;

g)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

h) 引火源、起火物周边可燃物种类和分布情况。

6.3 尸体勘验

  1. 3.1 勘验人员应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主要内容是尸体的位置、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应、衣着、手部抓握物等。
  1. 3.2 移动尸体前应通过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将尸体原始状况及其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固定。观察尸体周围有无可疑致伤物、引火源及其他可疑物品,有无喷溅状等异常的血迹形态特征。

6.4火灾现场勘验记录

  1. 4.1 火灾现场勘验时,勘验人员应及时记录、整理火灾现场勘验资料,制作火灾现场勘验记录,包括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录音等。火灾现场勘验记录应客观、准确、全面、详实地记录勘验发现的火灾现场状况,内容符合法定证据要求。
  1. 4.2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应与实际勘验的内容相符,用语应准确、规范,同一现场多次勘验的,应在初次勘验笔录基础上,逐次制作补充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起火场所,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录人等;

b) 勘验负责人、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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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火灾现场勘验的过程;

d) 现场的位置、建筑情况,主要存放物品、设备、主要烧毁物品、过火面积等情况;

e) 整体燃烧程度,尸体、受伤人员、重要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痕迹;

f)提取的痕迹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地点及提取方式;

g) 其他与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有关的痕迹、物证;

h)勘验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

  1. 4.3 勘验人员应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根据现场需要,选择制作现场示意图、建筑物立面图、局部剖面图、火灾视频点位分布图、物品复原图、电气复原图、火场人员定位图、尸体位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现场痕迹图、物证提取位置图等。制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重点突出、图面整洁、字迹工整、图例规范、比例适当、文字说明清楚、简明扼要;

b) 注明火灾名称、过火范围、起火部位(起火点)、绘图比例、方位、图例、尺寸、绘制时间、制图人、审核人,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签名;

c) 清晰、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方位、过火区域或范围、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位置、尸体位置和方向等主要火灾事实。

  1. 4.4 勘验人员宜按照 XF/T 1249 的要求进行现场照相。勘验前先进行原始现场的拍照,勘验过程中应对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的火灾物证进行重点拍照。现场照相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a) 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反映现场所处位置及其与周围建筑物等的关系;

b) 反映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反映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和整体燃烧破坏情况;

c) 拍照能够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方向的痕迹、物品时应放置位置标识;

d) 拍照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品时应使用标尺和标识,并与重点部位拍照时使用的标识一致,反映该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等。

  1. 4.5 现场照片应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并且真实、全面、连贯。归档现场照片及其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统一编号,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痕迹、物证一一对应。制作档案应采用冲印或者专业相纸打印的照片,照片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妥善保管。

7 现场询问

  1. 1 勘验人员应根据调查需要,通知火灾发现人员、报警人员、最先到场扑救的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火灾发生前最后离开起火部位的人员、熟悉现场周围情况和生产工艺的人员、值班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火灾受害人等知情人员到现场接受询问。
  1. 2 现场询问知情人应单独进行,并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全过程记录,可根据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1. 3 现场询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发现起火的时间、经过、起火部位、起火特征、火灾蔓延过程;

b) 异常气味、声音;

c)火灾发生时现场人员活动情况以及是否发现有可疑人员;

d) 用火、用气、用电、供电情况;

e) 机器、设备运行情况;

f) 起火前现场原貌;

g)火灾发生前是否有大风、雷电活动等天气现象及发生情况。

8 视频提取与分析

8.1 一般要求

XF/T 839-20XX

  1. 1.1 勘验人员应及时对火灾视频资料进行提取与分析。
  1. 1.2 火灾视频资料主要包括记录火灾现场及反映火灾发生、发展和蔓延线索的监控视频、数字产品拍摄的视频等。

8.2 提取与保存

  1. 2.1 了解报警时间、燃烧特征、燃烧范围、起火建筑结构、出入口分布、摄像机(拍摄人员)位置等火灾现场勘验和现场询问信息。
  1. 2.2 实地查看监控摄像机、摄录设备安装(拍摄)位置、方向、角度、拍摄范围以及周边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等标志物信息。
  1. 2.3 收集火灾现场监控系统、摄录设备的运行(使用)情况、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拍摄参数、视频格式、视频调取转存方法、保存期限、管理人(所有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1. 2.4 收集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布置图、安装施工图和摄像机分布图。
  1. 2.5 利用现有地图、卫星照片、建筑设计、施工、装修图和火灾现场平面图制作监控摄像机、摄录设备的分布图,标注监控摄像机、摄录设备编号、位置、方位、角度、拍摄范围相关信息。
  1. 2.6 分组分区域调取火灾现场的火灾视频资料,优先调取起火时段、起火区域、探头全覆盖区域、保存期限短的视频资料,同步收集监控系统、摄录设备的登录密码及专用视频播放软件。调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模拟视频监控系统(CCTV)视频资料,可采用提取录像带、转录录像带和视频信号转录(使用视频采集设备将视频信号采集到电脑并生成视频数字文件);

b) 数模混合视频监控系统(DVR)视频资料,可采用直接拷贝,系统导出,拆除主机硬盘拷贝(镜像)或整机提取;

c) 网络视频监控系统(NVR)视频资料,可采用联系监控系统管理人(所有人),网络存储服务商系统导出,硬盘网线直读,拆除主机硬盘拷贝(镜像)或整机提取;

d) 摄录设备视频资料,可采用自带程序导出、直接拷贝或整机提取;

e) 因技术或设备原因无法调取视频资料,可采用主机硬盘拷贝(镜像)或及时送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调取;

f) 监控系统、摄录设备在火灾中受到损坏无法调取火灾视频资料的,应及时送专业技术部门、机构进行修复并调取。

  1. 2.7 优先使用对视频画质影响最小的方法导出视频资料,使用压缩率最小的视频格式以及最大的分辨率、波特率和帧率,最大程度保持视频画质。
  1. 2.8 调取火灾视频资料时,应校对视频资料的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的误差。
  1. 2.9 同步调取能够清晰、全面反映起火前现场原貌的对比视频资料。手机、运动相机等摄录设备的对比视频资料可采用相同型号设备、拍摄位置、高度、方向、角度和参数拍摄灾后现场的方式获取。
  1. 2.10火灾视频资料应制作备份,防止数据丢失和误删、改。存储火灾视频资料和软件的硬盘、U盘、光碟等存储介质应制作火灾视频资料调取记录。

8.3 视频分析

  1. 3.1 对提取的火灾视频资料应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消防部门可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视频分析。火灾视频资料分析均需在备份视频上进行,使用对火灾视频资料画质影响最小的方式开展视频分析研判工作。
  1. 3.2 检索火灾视频资料可采用调节播放速度、视频亮度(对比度、锐利度、色彩、画面大小等参数)以及多画面查看等方式,检索发现的关键线索视频资料需制作火灾视频资料检索记录表,记载关键线索视频资料的基本信息、时间误差、关键帧画面显示时间和北京时间、异常现象、可疑人员活动情况等内容,截取关键线索的视频片段、关键帧画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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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3 根据调查需要,火灾视频资料分析获取的与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等相关的关键线索视频资料需进行验证,可采取实地勘验和现场实验等方法验证。
  1. 3.4 根据调查需要,经勘验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火灾视频调查现场实验。火灾视频调查实验应在相同或接近火灾视频拍摄位置、方向、角度、参数、环境等条件下开展。火灾视频调查实验应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火灾视频调查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
  1. 3.5 进行视频分析应制作火灾视频资料分析报告,分析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蔓延过程等内容。
  1. 3.6 火灾视频资料分析报告应及时反馈给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指导现场勘验、现场询问和火灾事故认定等工作。

9 物证提取与检验鉴定

9.1 一般要求

  1. 1.1 火灾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对火灾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痕迹、物品以及可排除某种或某几种起火原因的痕迹、物品,都应及时固定、提取。
  1. 1.2 现场提取火灾痕迹、物品时,勘验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并应有见证人、证人或当事人在场。
  1. 1.3 提取前,应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对痕迹、物品进行固定,量取其位置、尺寸,必要时可绘制平面或立面图辅助说明,并详细描述其外部特征,归入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1. 1.4 对提取后的痕迹、物品,应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方法分别封装,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提取时间等,由封装人、见证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见证人、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的,应在标签上注明。检材盛装袋或容器应完好并保持洁净,不应与检材发生化学反应。对特殊检材,应采取相应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被污染。

9.2 提取方法和要求

  1. 2.1 提取电气故障痕迹、物品应按照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

a) 采用冷切割的方法提取检材;

b) 提取导线熔痕时应注意查找对应点,将熔痕连同导线一起提取,可在距离熔痕 10cm 以上的导线处截取,如果导体、金属构件等不足 10cm 时,可整体提取;

c) 提取电连接部位导体痕迹时,应注意检查电线与电缆接头,铜铝导线接头,电器设备、仪表、接线盒开关和插头、插座等;

d)提取熔珠时采用筛选法和水洗法,注意查找金属构件、导线表面上的熔珠;

e)提取金属熔化痕迹时可对其所在位置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f) 提取绝缘层残留痕迹时,将导体和绝缘层一并提取,可提取火场边缘的未被火烧的导线,截取线路的长度可为 2m~5m。

  1. 2.2 提取易燃液体痕迹、物品应按照以下提取方法和要求进行:

a) 地面检材采用砸取或截取的方法提取,水泥、地砖、木地板、复合材料等地面可砸取或将留有流淌和爆裂痕迹的部分进行切割并提取,泥土地面可直接铲取,地毯等地面装饰物应将被烧形成的孔洞内边缘部分剪取,各种地板的接缝处应重点提取,

b)门窗玻璃,金属物体,建筑物内、外墙、顶棚上附着的烟尘,可用脱脂棉直接擦取或铲取;

c)燃烧残留物,木制品,尸体的毛发、衣物和放火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衣物等可直接提取;

d) 提取检材应在起火部位(起火点)及其周围进行,并在远离起火部位(起火点)提取适量比对检材,提取数量应满足 GB/T 2016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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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提取自燃火灾物证,应提取与起火点处燃烧物相同的物质,提取的物证应未受火场高温及扑救的影响。进行对比分析时,可提取起火部位(起火点)处的炭化残留物。
  1. 2.4 提取设备中具有磨损、断裂等痕迹的零部件。
  1. 2.5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见证人、证人或当事人签名;见证人、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的,应在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上注明。
  1. 2.6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妥善保管,建立管理档案,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管理,严防损毁或丢失。

9.3 委托检验鉴定

  1. 3.1 火灾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消防部门应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1. 3.2 消防部门认为存在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情形的,应委托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可继续委托原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应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10 现场实验

10.1 一般规定

  1. 1.1 为了验证火灾在某些条件下、一定时间内能否发生或证实与火灾发生有关的事实是否存在,可进行现场实验。
  1. 1.2 现场实验由勘验负责人组织进行,也可联合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
  1. 1.3 现场实验应验证如下内容:

a) 某种引火源能否引燃某种可燃物;

b) 某种可燃物、易燃物在一定条件下燃烧所留下的某种痕迹;

c) 某种可燃物、易燃物的燃烧特征;

d) 某一位置能否看到某种情形或听到某种声音;

e) 在某一条件下能否完成某一行为或过程;

f) 验证起火部位或起火点;

g) 其他与火灾有关的事实。

10.2 现场实验内容

  1. 2.1 现场实验宜选择在与火灾发生时的光线、温度、湿度、风向、风速等环境条件相似的场所进行,使用与被验证的引火源、起火物相同的物品。火灾视频调查实验应在火灾现场的同一时间段和相似环境条件下进行。
  1. 2.2 实验现场应封闭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实验现场。
  1. 2.3 现场实验应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实验应照相、录像,并制作现场实验报告。
  1. 2.4 现场实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实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b) 实验的环境、气象条件;

c) 实验的目的;

d) 实验使用的物品、仪器、设备;

e) 实验的过程;

f) 实验得出的数据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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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实验结束时间,参加实验人员签名。

11 现场分析

  1. 1 勘验负责人可根据火灾现场勘验需要决定并主持现场分析。
  1. 2 现场分析时,勘验人员应交换实地勘验和现场询问等情况,将收集的证据和线索逐一进行筛选,排除无关、虚假的证据和线索,通过分析确认火灾事实。
  1. 3 现场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有无放火嫌疑;

b)火灾损失、火灾性质、火灾等级;

c)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

d)下一步调查方向、方法、需要排查的线索、调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问题;

e) 是否需要复勘现场;

f)是否需要聘请专家协助调查或通知公安机关协作;

g)对火灾现场的处理意见;

h)火灾肇事嫌疑人;

i)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获得的证据材料和调查线索;

j)其他需要分析、确认的问题。

12 现场处理

  1. 1 火灾现场勘验结束后,应由勘验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保留现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保留现场:

a) 有人员伤亡的和较大社会影响的;

b)可能发生民事纠纷的;

c)其他有必要保留的情形。

  1. 2保留现场的可整体保留或局部保留,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妥善措施进行保护。
  1. 3 不需要继续保留现场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1. 4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现场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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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XF/T 1249 火灾现场照相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

[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5]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7号)

[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9号)

[7] 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应急〔2021〕6号)

[8]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号)

源文件:12_真实原文件/2026/《火灾现场勘验规则报批稿》2025.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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