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街道王潭新村“6·18”民房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街道王潭新村“6·18”民房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6月18日,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街道王潭新村王家垴的王某某房屋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8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33724元。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阳湖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彭道远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卢忠奇、区消防救援局局长康斌为副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阳湖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永定区阳湖坪街道王潭新村王某某民房“6·18”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街道办事处王潭新村王家垴,性质为自建房,为砖木结构,坐北朝南共1层,建筑高度约3.5米,东西长10.5米,南北长5.8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起火建筑东临乡间道路,南侧为水泥空地,西侧和北侧为空地。过火区域为王某某民房西侧卧室。房屋客厅和厨房未过火。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6年6月18日16时22分,张家界市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永定区阳湖坪街道王家垴一民房发生火灾,有1人被困。指挥中心立即第一时间调派阳湖坪特勤站3台水罐消防车、11名指战员,古庸路站2台水罐消防车、12名指战员(中途返回),官黎坪站2台水罐消防车、1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中途返回),全勤指挥部和局值班人员遂行出动。16时39分,阳湖坪特勤站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扑救,16时44分,明火被扑灭,并救出1人,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死亡。
三、火灾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王某某(户主,男,77岁)死亡。火灾过火面积18平方米,主要损毁王某某自建房西侧卧室的室内装修、房顶及室内家具等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33724元。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张家界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局迅速组织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共对7名知情人员进行了询问,收集各类证据15份,现场照片46张,对现场蚊香盘和蚊香残留物进行了提取。2026年7月14日,张家界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局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张定消火认字〔2026〕第0006号)。
(一)起火时间认定
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15时05分许。主要依据有:
- 邻居王某化家监控显示,最早在2026年6月18日15时07分有烟雾从王某某家卧室房顶飘出。
- 通过对龚某某的调查询问得知,其最先发现火灾并于6月18日16时18分给村书记王某荣打电话报告火情。
- 王某某门口监控显示,龚某某6月18日16时16分到门口发现房间内起火。
- 2026年6月18日16时22分,局指挥中心接到崔某某的报警。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王某某民房西侧卧室内。主要依据有:
现场勘验发现,起火建筑西侧卧室内全部过火,木制坡屋顶已全部烧塌,除北侧两角上残留少量琉璃瓦片,横梁未掉落外,其余瓦片全部掉落。卧室木门处于开启状态,门板正面有碳化痕迹,上部比下部碳化严重,上侧东部最为严重,局部被烧穿。门板背面无碳化痕迹。门框西侧有碳化痕迹,上重下轻,东侧上部有少量烟熏痕迹无碳化痕迹。卧室南侧窗户木结构框架碳化严重,玻璃基本破裂掉落。窗户下方有一书桌,桌面和书桌北侧面碳化严重,书桌东西两侧无碳化痕迹。书桌西侧靠墙并排放有两个平柜。南侧平柜表面碳化未烧穿,北侧平柜上方、北侧和东侧柜面被烧穿,烧损痕迹呈北侧向南侧递减,柜内衣物已烧毁多半。卧室北侧靠墙的一张木床已烧塌只剩下少许木梁。床的东侧衣柜和里面的衣物基本全部烧毁,只剩下东北墙角处少许残骸。
(三)起火点认定
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王某某民房西侧卧室地面距西墙0.3-0.7米,距南墙1.5-1.9米的范围内。主要依据有:
卧室内西侧中部靠墙平柜处的勘验情况:清理平柜处表面上方的瓦片、木梁等残骸后,在平柜下方东北角发现一个蚊香盘,直径约15cm。该平柜北侧下方的横梁中部被烧断,剩余残骸下方碳化比上方严重。将该平柜底部翻开于直立状态后发现,平柜底部碳化痕迹严重,北侧比南侧严重,东侧比西侧严重。在平柜底部下方有衣物、鞋子等物品残骸。
(四)起火原因认定
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蚊香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主要依据有:
- 可排除的火灾原因有:
(1)气象部门证明当日无雷击现象,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2)经调查询问烟和打火机未交给王某某保管,现场勘验卧室内也未发现打火机残骸,排除吸烟引发火灾;
(3)起火点范围内电气线路经勘验未发现电气短路、接触不良等熔融缺失痕迹,调取电力公司该户电力数据未见异常,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4)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出具的《关于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办事处王家垴村“6·18”火灾起火原因排除放火的说明》,可以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
- 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蚊香引燃周围可燃物成灾:
(1)在卧室西侧中部平柜下方东北角发现一个蚊香盘,且平柜下方有大量衣物鞋子残骸;
(2)经过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起火点位置无其他火源;
(3)邻居王某化家监控显示,最早在2026年6月18日15时07分有烟雾从王某某家卧室房顶飘出,而房顶出现火苗最早是在16时15分,时间跨度超过一个小时,符合阴燃火灾的发展规律。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15时0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王某某民房西侧卧室内,起火点位于西侧卧室地面距西墙0.3-0.7米、距南墙1.5-1.9米的范围内,起火原因为蚊香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造成亡人事故及财产损失的原因分析
- 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死者王某某及其爱人龚某某存在不良的用火习惯,对火灾隐患认识不足,加之卧室内堆放大量衣物等易燃可燃物品,极易引发火灾,并且火势蔓延迅速。
- 自救逃生能力较弱。死者由于摔伤髌骨,腿脚行动不便,独自在卧室内,不具备扑救火灾能力,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逃生。
- 监护人责任未落实。监护亲属起火时不在死者身边照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灾事故,起火后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火灾,未能在第一时间呼救及扑救初期火灾。
- 村委会消防宣传质效不高。村委会虽然组织开展了“敲门行动”,但未能起到较好的效果,未有效推广联网式独立感烟探测器。
六、事故性质和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一)鉴于火灾直接责任人王某某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责成阳湖坪街道办事处向永定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说明。
(三)建议责成阳湖坪街道办事处对王潭新村支部书记谈话提醒。
七、下一步工作对策
(一)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问责
落实多方责任:明确居民是家庭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社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强化考核与问责:将火灾防控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严格落实“每火必查、有责必究”的刚性问责机制。对隐患突出、防控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严肃追责;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聚焦重点领域,全面推进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深入推进“两电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楼道停放、电梯内停放、室内充电及飞线充电等高频风险。推进住宅小区电梯智能识别阻挡系统安装,从硬件层面杜绝电动车入楼。打通生命疏散通道:常态化开展“三清三关”(清楼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电源、关火源、关气源)排查。全面清理楼梯间、安全出口、电缆井等公共区域堆放的易燃杂物,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的铁栅栏等障碍物。规范用火用电及场所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线路。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严格规范“多合一”、“三合一”场所的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人员住宿。
(三)紧盯高危人群,实施精准帮扶与技防改造
建立特殊群体帮扶机制:重点关注鳏寡孤独、长期卧床、酗酒吸烟者、留守及玩火儿童、智力残疾等高危人群。建立“邻里守望”和“一对一”结对帮扶制度,定期上门排查隐患、普及知识。推广技防设施落地:鼓励和引导居民家庭、住宿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设施,以提高火灾早期预警和防范能力。
(四)强化基层末端建设,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建强基层消防力量:推动乡镇(街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鼓励居民小区和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完善联勤联训联调机制,确保突发火情时能第一时间到场,实现“打早、打小、打初期”。开展重点人群实操实训:针对网格员、物业员工、保安员、护工等基层重点人群开展实操实训,提升其日常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实战技能。
(五)深化消防科普宣传,普及科学逃生常识
开展精准宣教:组织基层力量深入社区、农村开展“敲门行动”和入户提醒。利用应急广播、微信群、短视频等多种形式,高频次推送通俗易懂的消防常识和警示案例。普及科学逃生方法:重点科普“小火快跑、大火关门,不盲跳、不闯烟”的科学求生原则。引导群众掌握低姿匍匐、湿巾捂鼻、固守待援等逃生技巧,坚决杜绝慌乱跳楼、盲目冲烟等危险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