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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宜城市千和百货店“2·18”重大烟花爆竹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根目录文件 / 2026 年份:2026 大小:57.7 KB 知识库创建:2026-10-13 08:41:52 抓取时间:2026-10-22 08:20:49

湖北襄阳宜城市千和百货店“2·18”重大烟花爆竹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湖北襄阳宜城市千和百货店“2·18”重大烟花爆竹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湖北省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10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3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周边单位概况……3 (二)事故单位相关情况……6 (三)事故发生经过……10 (四)事故现场情况……11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2 (六)天气情况……13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3 三、事故原因分析……14 (一)直接原因分析……14 (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原因分析……16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17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违法违规经营,主体责任缺失……17 (二)行政许可审批把关不严,埋下安全隐患……18 (三)超规格超药量产品流向市场,质量监管存在漏洞……19 (四)属地党委政府和部门履职不力,安全监管流于形式……20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责任……2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责任……22 (二)监管部门责任……23 (三)党委和政府责任……27 六、责任处理建议……28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28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8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8 (四)行政处罚建议……29 (五)有关公职人员追责问责建议……29 (六)其他处理建议……29 七、事故主要教训……30 (一)必须时刻紧盯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30 (二)必须严格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31 (三)必须强化零售环节安全监管……31 (四)必须严格经营许可审批……32 (五)必须加强各部门协同监管……32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33 (一)更加有力扛牢安全风险防范政治责任……33 (二)更加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34 (三)更加重视零售环节安全监管……34 (四)更加突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35 (五)更加注重风险源头管控……36

2026年2月18日14时22分许,湖北襄阳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四组12号宜城市千和百货店发生重大烟花爆竹爆燃事故,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79.1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李克强、蔡奇、张国清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置工作,切实落实责任,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坚决避免重特大事故再次发生。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委派副部长宋元明带队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时任省委书记王忠林第一时间视频连线事故现场,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省长李殿勋、时任常务副省长张文兵立即带队赶赴现场指挥,传达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统筹推进事故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工作。2月19日上午,时任省委书记王忠林主持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调度会议,要求深刻汲取教训,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规定,2月18日,湖北省政府成立了由时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文兵任组长,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局、省总工会和襄阳市政府参加的湖北襄阳宜城市千和百货店“2·18”重大烟花爆竹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邀请了烟花爆竹、火灾调查、爆炸机理研究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湖北省纪委监委同步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涉事故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职人员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询问谈话、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模拟试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的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涉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湖北襄阳宜城市千和百货店“2·18”重大烟花爆竹爆燃事故是一起因顾客在烟花爆竹零售店前违规试放超标烟花爆竹(标识为“震天雷”的双响),零售店安全主体责任缺失,违规店外摆放、超核定储量存放、销售超标烟花爆竹、安全出口不畅,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宜城市千和百货店(以下简称千和百货店),2024年1月10日取得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名称:宜城市千和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4MAD931BU35,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湖北省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四组12号[1]。第一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024年1月24日取得宜城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鄂)LS〔2024〕01507,单位名称:宜城市千和百货店,主要负责人:陈伟,单位地址:湖北省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四组12号,许可范围:爆竹类(C级)、组合烟花类(C级、D级),有效期:2024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许可类型:长期,经营方式:专店,经营面积:50㎡,核定储量:70箱/70千克。第二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026年1月19日取得宜城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鄂)LS〔2026〕01173,单位名称:宜城市千和百货店,主要负责人:陈伟,单位地址:湖北省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四组12号。许可范围:爆竹类(C级)、组合烟花类(C级、D级),有效期:2026年1月19日至2028年1月18日,许可类型:长期,经营方式:专店,经营面积:80㎡,核定储量:150箱/150千克。

[1]2025年12月,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陈伟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经营场所由“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四组12号(住所申报)”变更为“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四组12号(公路桥)”。公路桥为当地群众习惯性称谓,实际经营地点未变。

经查,千和百货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主要负责人为陈伟,但陈伟没有实际经营,实际经营者为林辰飞,共同经营者杨波负责收款和采购,2025年7月开始销售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前,店内外存放有8大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玩具类、旋转类、喷花类、吐珠类、升空类、礼花类)烟花爆竹,除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其余6大类超出了核发的许可证许可范围。千和百货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面积和核定储量没有根据建筑内实际使用面积(112㎡)核算,现场核查人员把关不严,造成两次取得的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面积、核定储量不一致,事故发生时的实际经营面积(112㎡)、烟花爆竹储量(约230箱)均超过许可证许可范围。

(1)樊城区湘胜百货零售店(以下简称湘胜百货店),系销售涉事故烟花爆竹产品“震天雷”的零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06MABR13662W,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景平,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花爆竹零售,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2年6月22日。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黄丰村七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鄂)LS〔2024〕03916,单位名称:樊城区湘胜百货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刘景平,单位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S274附近襄阳金龙驾校(牛首分校)东北76米,许可范围:爆竹类(C级)、组合烟花类(C级、D级),有效期:2024年7月30日至2026年7月29日,许可类型:长期,经营方式:专店,经营面积:27㎡,核定储量:140箱/140千克。

(2)襄阳市同喜同庆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喜同庆公司),系销售“震天雷”的批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670357404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喻光友,经营范围:烟花类(C、D级),爆竹类(C类)批发,注册资本:叁拾万圆人民币,成立日期:2008年1月7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鄂)PF〔2024〕00212,注册地址、仓储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姜沟村林场,许可范围:爆竹类(C级)、组合烟花类(C级、D级),有效期:2024年6月17日至2027年6月16日,主要负责人:喻光友,库区面积:17316㎡,库房面积:3470㎡,核定药量:34700kg。

(3)浏阳市银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银天公司),系制造“震天雷”的生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755604529,法定代表人:周绪来,地址:湖南省浏阳市张坊镇田溪村,成立日期:2008年05月26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24〕012741。许可范围:喷花类(含同类组合,B、C、D级)、升空类(双响,药量≤9g,C级)。有效期:2024年09月20日至2027年09月19日。

(4)宜城市安泰安全教育培训中心,系为千和百货店陈伟颁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684695147438Q,法定代表人:赵平,住所: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207国道旁(应急物资储备库),注册资金:50000元,业务主管单位:宜城市应急管理局,业务范围:开展安全法规宣传、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场地租赁、安全知识培训以及安全学术交流等服务,有效期:2024年07月18日至2029年07月18日。

经查,浏阳银天公司将生产的超标产品“震天雷”通过夹带的形式供货给襄阳市襄州区同喜同庆公司,樊城区湘胜百货店违规跨区域到同喜同庆公司采购“震天雷”,宜城市千和百货店违规跨区域到湘胜百货店采购“震天雷”。千和百货店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提交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证书,由宜城市安泰安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该证书系杨波冒名顶替陈伟,通过参加宜城市安泰安全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考试后获得。

(二)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涉事故建筑位于襄阳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四组,西邻207国道,东侧为空地和附属用房,南、北侧为居民住宅。见图1。

涉事故建筑是两栋贴临的房屋[2],共有四层。一至三层用实体墙分隔为南北(左右)两部分,四层整体贯通,南北各有一部楼梯。一层北侧为千和百货店,建筑面积124.3 m²(使用面积112m²),二至四层闲置;一层南侧部分为千和百货店临时存储烟花爆竹场所,其余部分为居民住宅。见图2。

[2]经查,20世纪90年代,宜城县政府鼓励发展“国道经济”,允许群众在国道旁购买土地建房发展经济,魏岗村一村民购买了金铺村四组9号土地,并分别于1995年3月、7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房屋建好后,最终转卖给张某江(紧邻的11号土地房屋所有人)。2015年,张某江在未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拆除9号土地上的原有房屋,强行建设了4层房屋,同时在11号土地上原有3层房屋上加盖了1层,并与9号土地上新建房屋的第4层打通。从两栋房屋并排的正面看,形成了一栋房屋的整体面。

(图1 涉事故建筑方位图,图2 涉事故建筑示意图,图3 涉事故建筑使用情况平面图)

涉事故建筑与207国道之间的部分空地常用于店外摆放销售烟花爆竹,面积约107.5 m²。见图3。

2024年1月,陈某廷与张某江商议(人员关系见图4),拟租赁张某江的房屋用于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两人以陈伟名义向郑集镇金铺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出具经营场所相关证明,1月6日,郑集镇金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1月10日,陈某廷代陈伟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武汉恒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自建房《鉴定报告》[3]后,1月10日,陈伟取得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人员关系(图4):陈某廷(房屋租赁合同代签人)—儿子—张英全、吴某翠(房屋产权所有人)—儿子—张英(房屋租赁合同签字人/房主);陈伟(房屋租赁合同名义人、千和百货店照登记负责人)—舅妈—林晨飞(千和百货店实际经营者,事故中死亡);林晨飞—岳母—杨波(千和百货店共同经营者)。

[3]2024年01月08日出具的《鉴定报告》。工程名称:张英经营用房,委托单位:张某(个人),鉴定类别:危险性鉴定。编号:鄂(2024)-DHJD-00016,主检人:陈某涛,审核人:高某,批准人:樊某龙。基本情况:建造年代:2017年,建筑面积:约420 m²,项目地址: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四组12号,地上层数:4层,使用功能:经营用房等。鉴定结论:依据标准判定,该房屋现状危险性等级为B级,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二、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一)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三)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调取查看监控视频、询问现场逃生人员及目击人员等,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

14时18分许,林晨飞在千和百货店内经营,一辆白色马自达轿车停靠千和百货店前西侧空地,谢威龙等4人下车前往千和百货店选购烟花爆竹。

14时20分许,一辆白色东风标致SUV停靠在千和百货店前北侧空地,5人下车,1人因寻找洗手间未入店,其他4人前往千和百货店选购烟花爆竹。

14时21分许,一辆白色吉利SUV停靠在千和百货店前西侧空地,4人下车前往千和百货店选购烟花爆竹。

14时22分许,谢威龙手持“震天雷”走向店前北侧空地准备试放,林晨飞向其招手后,谢威龙随即折返至店前空地。

14时22分34秒,谢威龙在店前使用打火机点燃1个“震天雷”后,向店前空地南侧抛掷。

14时22分40秒,“震天雷”发出第一声爆响,射向千和百货店前西南角区域摆放的烟花爆竹处。

14时22分43秒,该处发出第二声爆响,伴随爆闪与白烟。此时,8人在店前摆放的烟花爆竹处,其余5人在店内(含林晨飞)。

14时22分46秒,该处发出第三声爆响,伴有白烟冒出和烟花爆竹飞溅,并引发千和百货店前烟花爆竹发生连环爆炸。谢威龙与店前其他顾客向店门方向躲避,因店外爆炸加剧,便跑入店内避险,至此店内有13人。

14时23分许,店内堆放的烟花爆竹被引燃并发生剧烈爆炸燃烧,产生大量浓烟,谢威龙先冲出店外逃生,后尝试进入店内救人未果。

14时38分,消防救援力量到场,立即组织控制火势、破拆搜救。

15时12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四)事故现场情况

根据店内外监控视频截图分析,事故前千和百货店内外摆放了约230箱各类烟花爆竹。见图5。

(图5 千和百货店内、外烟花爆竹堆放情况)

事故造成千和百货店内外摆放的烟花爆竹全部炸毁,周边停放的2辆汽车车身有多处损坏或凹陷,店外爆燃残留物抛出半径最大达46米,残留物抛出范围见图6。(图6 爆燃残留物抛出示意图)

事故造成千和百货店及楼上二至四层门窗不同程度损坏,一至二层层楼梯梯面瓷砖部分受损,店内墙面及顶板水泥抹灰层严重脱落,一层西侧卷帘门(店门)受损,东侧卷帘门(后门)导轨变形、帘面上部脱落。千和百货店内外受损情况分别见图7和图8。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2人死亡,分别为实际经营者林晨飞和11名顾客。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79.17万元。

(六)天气情况

事发时,宜城市郑集镇为多云天气,无降水、无雷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宜城市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宜城市政府于15时09分向襄阳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襄阳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宜城市应急管理局于15时10分电话向襄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同步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和襄阳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省应急管理厅于15时33分电话向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湖北省、襄阳市和宜城市党委、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14时38分消防救援首战力量到场,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指挥部设立、救援力量协调、救援现场保障等工作,公安部门开展维护秩序、封控现场、疏导交通、收集信息、调查取证等工作,卫健部门派出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到场处置,开通转诊绿色通道。15时17分救援行动结束,12名被困人员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特征。从本起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看,事故救援过程中,宜城市经多次核实,确定人员伤亡信息;各级应急、公安、卫健、消防等部门迅速行动、协同配合,积极协调救援物资及设备,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襄阳市政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系顾客谢威龙在千和百货店选购烟花爆竹时,违规在店前试放标识为“震天雷”的双响,第二响爆炸引燃店外大量摆放的烟花爆竹,后引起店外、店内的烟花爆竹连环爆炸燃烧;店外人员逃至店内躲避,前门被爆燃的烟花爆竹封堵,后门(卷帘门)关闭,未能及时逃生,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根据视频分析、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综合分析认定爆炸燃烧起始时间为2026年2月18日14时22分43秒,即“震天雷”迸射至千和百货店外西南区域摆放的烟花爆竹处发出第二响爆炸的时间。

经视频分析、现场指认,证实引爆物为顾客谢威龙试放的“震天雷”。经检验,单个“震天雷”实际含药量20-24克[4]、长度180毫米、外径41.5毫米,分别是国家标准规定上限的2.22-2.67倍、1.37倍、1.38倍,属于超标烟花爆竹产品。见图9。

[4]根据2026年2月21日、2月23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和2月27日国家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3次送检的同一批次“震天雷”含药量分别为24克,23克和20克。

(图9 顾客谢威龙试放的“震天雷”(同款);产品合格证标注:产品等级B级,产品标准GB10631-2013,功能:升空,产品名称:震天雷,执行标准:Q/HXX 10,生产企业:XX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结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和现场指认,证实了谢威龙试放的“震天雷”第一响、第二响爆炸的时间和部位,确定了店外发生爆燃的起始位置,位于千和百货店前空地的西南侧烟花爆竹摆放处,即距门店以西6.8至8.2米、距北侧花坛5.4至6.4米范围内。试放“震天雷”及第一响、第二响爆炸位置见图10。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先期介入调查,经现场勘验、传唤相关当事人、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视频,排除故意犯罪可能。

(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原因分析

烟花爆竹存量大,爆炸燃烧持续时间长。烟花爆竹核心成分为烟火药,按照产品标称含药量估算,店内外总存药量约为181千克,超过零售许可证的核定储量,且“震天雷”、“中西炮”、“小扎炮”等三种产品装药量严重超标[5]。视频显示,店外烟花爆竹被引燃后,迅速向店内蔓延,剧烈爆炸燃烧持续时间长达451秒。

爆燃由店外向店内蔓延,避险路径受限。经视频分析与调查询问证实,事发时,千和百货店外自北向南摆放四排烟花爆竹,由于西南侧烟花爆竹首先发生爆炸燃烧,北侧有烟花爆竹堆垛和地势2米多的落差,西侧、南侧、北侧避险路径相对受限,当时在店外挑选烟花爆竹的谢威龙等8人,向东躲避至尚未被引燃的店内,随着爆燃由店外向店门口蔓延,谢威龙等8人连同店内5人向店内深处躲避,被后续连环爆炸燃烧封堵于店内。

千和百货店后门关闭,疏散逃生受阻。被困人员受高温、浓烟、爆炸燃烧等多重危险因素影响,12人被逼迫至千和百货店后门附近,因后门(卷帘门)处于关闭状态,人员未能逃生,不幸遇难,仅谢威龙侥幸从正门逃生。见图11。

[5]《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5.6.2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爆竹类自药炮0.2克/个;升空类双响9克。经检验,送检的中西炮,药量标准要求≤0.2g,实测值0.3g;小扎炮,药量标准要求≤0.2g,实测值1.0g;震天雷,药量标准要求≤9g,实测值20-24g。

[6]评估高温烟气致灾主要依据《消防安全工程第9部分:人员疏散评估指南》(GB/T 31593.9-2015)第11章: ISO/TR 16738:2009 Fire safety engineering — Technical information on methods for evaluating behaviour and movement of people. Clause 11。两项标准均规定了火灾热环境中人员呼吸区温度耐受阀值: ≥120°C,短时间暴露即造成严重热损伤、丧失行动能力。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违法违规经营,主体责任缺失

一是违规出借经营许可证。千和百货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主要负责人为陈伟,但陈伟没有实际经营,而是将许可证出借给林辰飞、杨波。二是超许可范围经营。千和百货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经营面积为80m²,实际使用面积为112m²;核定储量为150箱/150千克,事故发生时储量约230箱/181千克,超过核定储量;许可经营产品类别为爆竹类、组合烟花类2类,实际经营爆竹类、组合烟花类、玩具类、旋转类、喷花类、吐珠类、升空类、礼花类等8类。三是违规店外摆放经营。千和百货店长期违规店外摆放经营,宜城市应急管理局、郑集镇政府曾多次检查发现该问题并要求整改,江苏连云港“2·15”事故后,郑集镇政府检查再次发现该问题,但千和百货店依然未改。四是经营超标违禁产品。千和百货店共同经营者杨波为了满足部分顾客“贪大求响”需求,以千和百货店名义违规到湘胜百货店购买超规格、超药量的“震天雷”,并违规在千和百货店销售。五是违规允许在零售店附近燃放。千和百货店经营者不仅未提示顾客按照“震天雷”燃放说明进行燃放,还违反有关要求[7]引导顾客在店前危险区域试放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前,千和百货店经营者允许谢威龙在店前试放,酿成祸患。

[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9.3: 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 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二)行政许可审批把关不严,埋下安全隐患

一是违规办理营业执照。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应提交房屋合法使用证明[8],但千和百货店提供的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系郑集镇金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9],不具备合法性[10]。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未严格审核把关,就为千和百货店办理了《营业执照》。二是现场核查不严不实。陈伟两次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宜城市应急管理局在现场核查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时,对千和百货店周边50米范围内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第一次申请时周边50米范围内有1家烟花爆竹零售店,第二次申请时周边50米范围内有2家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房间之间有楼梯相通等不符合安全条件问题把关不严,出具了“符合”的书面核查意见。三是行政审批部门未严格履职。按照《宜城市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原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涉及的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等特别审批程序,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市行政审批局组织人员参与”,但宜城市行政审批局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现场核查委托给市应急管理局,没有派人参加,完全依赖市应急管理局的现场核查意见书就颁发了许可证。

[8]《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03号)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 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9] 2024年1月6日,宜城市郑集镇金铺村村民委员会为陈伟出具《证明》: 兹有宜城市葛河二库陈伟, 男, 身份证号: 420****, 在金铺村四组12号, 经营烟花爆竹零售, 营业面积106平米。胡某锋(郑集镇应急办负责人)签署: 情况属实。

[10]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规定,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属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9项)。

(三)超规格超药量产品流向市场,质量监管存在漏洞

按照《烟花爆竹双响(升空类产品)》等标准规定,引发此次事故的“震天雷”实际含药量、长度、外径等均超过国家标准,却能够从生产企业到零售店销售,暴露出生产、批发、零售和质量监管等环节都存在问题。一是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超标产品。湖南省浏阳银天公司明知违规依然生产超规格超药量双响产品,为了逃避监管按照合格品的标准虚假标识,并夹带在其他产品中销售给相关批发企业。二是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超标产品。同喜同庆公司为迎合市场、追逐利益,违规从生产企业购买超标产品,并配送销售给各零售店。经查,同喜同庆公司违规购买了100箱超标产品“震天雷”,夹带在“19#老黑”产品中,并以“19#老黑”名义录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销往了襄阳市樊城区湘胜百货店和襄州区12家烟花爆竹零售店。三是零售店经营者违法销售超标产品。千和百货店实际经营者本身专业知识水平不高,也未经过专门的烟花爆竹安全培训,为了满足顾客需要,违规以零售店名义到其他零售店购买“震天雷”。四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力。经查,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管中,只抽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没有抽查过零售店。2026年1月20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的通知》,对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门店专项检查提出了“严格核查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合格证、标识等”的明确要求,但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不到位。

(四)属地党委政府和部门履职不力,安全监管流于形式

一是工作部署不到位。江苏连云港“2·15”事故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印发了“工作提示”“紧急提示”等文件,召开了专题会议部署,但襄阳市没有及时动员部署并跟踪督办工作落实情况。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主要通过微信或QQ转发工作要求,没有专门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宜城市未及时进行专题部署,相关部门仅通过微信群提出了工作要求。经查,《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提示函》要求对所有零售点开展检查,但襄阳市仅对部分县(市、区)开展了督导,宜城市也没有全覆盖检查,工作落实打了折扣。二是风险管控措施不实。在城区全面禁燃禁放的背景下,襄阳市2025年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2449家,同比增加360家(增长14.6%),其中,宜城市259家,同比增加26家(增长10%)。针对上述情况,襄阳市、宜城市对烟花爆竹旺季安全风险研判不足、重视不够,襄阳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相关提示函,但缺少实际落地举措;宜城市既没有按照提示函安排部署,也没有落实到位,导致烟花爆竹旺季安全风险未得到有效管控。三是属地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力。经查,宜城市应急管理局和郑集镇政府2026年1月以来,对千和百货店检查了5次,多次发现违规店外摆放、超量储存等问题,仅责令千和百货店整改,没有依法予以处罚。郑集镇政府春节期间组织派出所又对其进行了检查,虽然发现了问题,但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隐患依然存在。宜城市应急管理局在宜城事故后对全市259家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了全面排查,仅11家未查出安全隐患,其余248家店均查出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事项,充分说明日常工作中存在短板弱项。宜城市公安局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打击不力,没有及时落实省公安厅关于“会同应急部门加强零售点全覆盖排查,逐一提醒各商户严格储存管理,严禁在零售点周边燃放或试射烟花爆竹”的要求,没有及时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全覆盖隐患排查。宜城市消防救援大队协调指导乡镇消防工作不力。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责任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责任

[1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第二十八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 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湘胜百货店,作为事故相关单位,2025年12月26日,违规跨区域到同喜同庆公司自行采购8箱超标烟花爆竹“震天雷”,并将其中的5箱违规跨区域转卖给千和百货店,剩余3箱自行销售。

同喜同庆公司,作为事故相关单位,2025年12月13日,从浏阳银天公司购买了1000箱“19#老黑”烟花爆竹。其中,违规夹带了100箱超标烟花爆竹“震天雷”,“19#老黑”只有900箱。同喜同庆公司将这100箱“震天雷”违规以“19#老黑”名义录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12],其中8箱违规跨区域转卖给湘胜百货店,92箱转卖给襄州区12家烟花爆竹零售店。

[1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 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 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 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浏阳银天公司,作为事故相关单位,违规生产超标烟花爆竹产品“震天雷”,并虚标产品信息。通过虚假填报产品名称和种类,采用夹带方式非法运输、销售给同喜同庆公司。

宜城市安泰安全教育培训中心,作为事故相关单位,在组织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参训人员身份核验制度,未发现杨波冒名顶替陈伟参加培训、考试的行为。

(二)监管部门责任

(1)宜城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宜城市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2024年和2026年两次对千和百货店进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现场核查时把关不严,对店内有楼梯贯通至第四层、与周边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间距不足等不符合安全条件事项认定为“符合”。未能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千和百货店违规出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行为。日常监管中,对宜城市烟花爆竹零售店普遍存在的违规店外摆放、超面积经营、超量储存、超类别销售等问题,未能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

(2)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宜城市负责烟花爆竹市场主体登记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未严格对千和百货店《营业执照》申报资料审核把关; 未按照市委市政府职责分工[13]要求, 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编制工作; 在日常监管中, 只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抽查,未对零售店开展抽查,未发现辖区市场上“震天雷”等超标烟花爆竹产品并依法查处。

[13]中共宜城市委宜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城市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宜发(2025)6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依法对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3)宜城市行政审批局。作为宜城市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部门,违反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工作规定[14],未按要求参与对千和百货店等零售店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现场核查; 在千和百货店周边50米范围内已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15]等不具备法定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违规为千和百货店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4]宜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城市行政审批职能划转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工作原则(三)原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涉及的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等特别审批程序,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市行政审批局组织人员参与”。

[1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第四项“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经查,千和百货店(烟花爆竹零售点)申请时间2025年12月21日, 发证时间2026年1月19日, 地址为郑集镇金铺村四组12号; 邻近的吴恩百货店(烟花爆竹零售点)申请时间2025年10月15日, 发证时间2025年11月6日, 地址为郑集镇金铺村四组17号。事后查明, 两店相距36.4米。

(4)宜城市公安局。作为宜城市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部门[16],对千和百货店违规跨区域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打击不力。未督促指导郑集镇派出所按要求将千和百货店纳入“九小场所”排查检查范围[17]。未及时落实省公安厅关于“会同应急部门加强零售点全覆盖排查,逐一提醒各商户严格储存管理,严禁在零售点周边燃放或试射烟花爆竹”的要求,没有对辖区内零售店开展全覆盖隐患排查。

[16]《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7]《宜昌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26年重点监管“九小场所”调整上报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九小场所”界定标准中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在文件附件“2025年宜城市‘九小场所’清单”中,各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店均作为“九小场所”列入清单,其中,郑集镇只有部分烟花爆竹零售店列入清单,未见千和百货店。

(5)宜城市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宜城市负责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部门,对郑集镇开展消防隐患日常排查指导、提醒不到位。

(1)襄阳市应急管理局。作为襄阳市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宜城市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指导不力,深入县(市、区)监督检查不够。未深入推动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未指导宜城市修订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未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店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

(2)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襄阳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的部门[18],对全市烟花爆竹质量监管手段单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性不足。未按照《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县(市、区)制定烟花爆竹抽查计划,对宜城市未依法向应急部门移交查出的无证经营等隐患问题[19]督导不力。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检查不到位,相关县(市、区)在宜城事故前检查没有发现问题,事故后检查发现问题101项。

[1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19]2026年2月19日《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中: 宜城市勤芳百货存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下店上宅”问题, 宜城市艳艳烟花爆竹经营部存在“前店后宅、票据与现场烟花爆竹对应不上”等问题, 新蕊超市存在“无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问题。

(3)襄阳市公安局。作为襄阳市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部门[20],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公安部门打击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不到位。未严格落实《襄阳市公安局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对易燃易爆单位的巡查监管”和“依法劝阻、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21]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公安厅关于“会同应急部门加强零售点全覆盖排查,逐一提醒各商户严格储存管理,严禁在零售点周边燃放或试射烟花爆竹”的要求,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公安部门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店排查和打击零售店周边违规燃放行为不力。

[20]《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1]《襄阳市公安局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单位、重点防火区等重点部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巡查监管, 依法劝阻, 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党委和政府责任

[22]《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3]《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责任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林辰飞,男,26岁,千和百货店实际经营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刑事追究。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谢威龙,男,26岁,事故当天到千和百货店采购烟花爆竹的消费者,因违规[24]店前试放烟花爆竹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目前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杨波,女,48岁,千和百货店共同经营者。负责千和百货店收款和采购,冒名顶替陈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违规跨区域采购超标烟花爆竹产品“震天雷”。作为共同经营者,长期违规店外摆放、超量储存烟花爆竹,销售超标烟花爆竹,未能保持店内一楼后门安全出口畅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9.3: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四)行政处罚建议

千和百货店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襄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湘胜百货店、同喜同庆公司作为事故相关单位,违规销售、运输涉事故超标产品“震天雷”,建议由襄阳市应急管理局、襄阳市公安局分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浏阳银天公司作为事故相关单位,违规生产涉事故超标产品“震天雷”,建议移交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依法查处。

宜城市安泰安全教育培训中心作为千和百货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的机构,未严格核验参训人员身份,建议由襄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有关公职人员追责问责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六)其他处理建议

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浏阳银天公司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超标产品“震天雷”,涉嫌违法犯罪相关线索,移交湖南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对千和百货店租赁的自建房违规线索,移交宜城市住建、市场等部门另案处理。

责成郑集镇党委、政府分别向宜城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责成宜城市委、市政府分别向襄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责成襄阳市委、市政府分别向湖北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必须时刻紧盯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完善体制,严格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烟花爆竹零售店大多在乡镇,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缺乏,安全风险高,特别是在春节关键时段,人员相对集中,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紧盯死守。调查发现,部分地区和人员认为湖北烟花爆竹领域连续十余年安全形势平稳,尤其是零售店从未发生过亡人事故,逐渐产生了“不会出事”的麻痹思想。江苏连云港“2·15”事故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湖北省委省政府紧急进行了系统部署安排,部分市县行动不迅速、落实不到位,没有动真碰硬开展排查整治。惨痛的事故再次告诫我们,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始终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只有聚焦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坚持眼睛向下,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坚决实现安全隐患动态清零,才能真正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落到实处、见于行动。

(二)必须严格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调查发现,千和百货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经营者将追求利润置于生命安全之上,漠视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的高危特性,冒名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违规取得经营许可,采购超标烟花爆竹、违规店外摆放,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看护责任,放任顾客违规在店前试放,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事故深刻警醒我们,压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防责任脱钩断链,是各级各部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核心关键。必须通过严格培训、教育引导、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让经营单位的每一个人清醒认识到自身的行为结果和法律后果,切实增强履行主体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才能真正以点之上之“安”成面上之“全”。

(三)必须强化零售环节安全监管

零售环节是烟花爆竹领域全链条安全监管的重要一环。湖北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1.8万余个,数量众多、覆盖面广,应该严格监管。但调查发现,零售环节烟花爆竹超量存放、经营超标烟花爆竹、采取“超市式”自选采购等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究其根源,部分地方和人员对烟花爆竹零售环节安全风险认知不到位,将主要精力放在生产、批发、运输、储存等环节,工作统筹不平衡,一定程度上造成零售环节失察失管。与此同时,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方面精准度不高,政策宣传以“禁放”“限放”为主,对规范经营、安全储存、安全燃放等方面宣传教育不够,导致部分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违规经营,周边群众安全意识不强,风险不断累积,最终酿成事故。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一环失之毫厘,结果终将差之千里,必须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兼顾,坚决做到无死角、无盲区。

(四)必须严格经营许可审批

实施许可管理,其根本目的是加强源头管控,以必要的准入门槛,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但调查发现,千和百货店经营许可审批源头管控不严,《营业执照》申报资料未经核实即予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现场核查流于形式。许可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监管部门不熟悉、不掌握审批确定的关键信息,审批与监管“两张皮”。相关部门许可把关不严,为事故发生埋下了祸根。各级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必须以案为戒,依法依规审慎用权,把好安全监管第一道关口。

(五)必须加强各部门协同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引发事故。调查发现,襄阳市、宜城市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履职不严格、不到位,有的部门发现问题隐患,仅口头提醒整改,没有督办落实形成工作闭环;有的部门发现不属于自身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线索,没有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调查发现,2026年以来至事故发生前,宜城市应急管理局、郑集镇相关单位先后对千和百货店开展了5次安全检查,但未能督促有效整改安全隐患,也没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针眼大的窟窿能漏斗大的风,事实证明,只有落实好“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才能攥指成拳,构筑牢固的全链条安全防线。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更加有力扛牢安全风险防范政治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树牢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聚焦群众身边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细化责任清单和措施清单,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到实处。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定期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按照工作时序安排查漏补缺,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建议襄阳市、宜城市党委政府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剖析检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履职尽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

(二)更加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特别是襄阳市要把牢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入口关,严格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资质和能力考核,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两张清单”,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加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情况督查检查力度,落实“逢查必考”工作要求。要加强日常安全培训,在烟花爆竹旺季来临前至少组织一次全覆盖安全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强化信用监管措施,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更加重视零售环节安全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确保既满足群众基本需求,又最大限度防控安全风险。要严格准入管理,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要依法依规加强现场核查,同时对现有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一次全面复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国务院通报指出的“五个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把“五个严禁、三个务必”要求(严禁“下店上宅”,严禁超量储存,严禁将产品摆放至店外,严禁在零售店(点)周边100米内燃放试放,严禁在禁放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务必专人现场盯守,务必严控进店人数,务必张贴“五个严禁”警示标语)落实到每一个零售店(点)。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系统化采取人防、技防、智防等措施,督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全覆盖安装近端视频监控,接入全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逐步实现风险隐患自动预警叫应、分级分类处置,以数智化监管促进监管效能持续提升。

(四)更加突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和《全省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全省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按照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要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生产环节要督促引导企业对标改造提升、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严禁生产超标违禁产品;批发环节要持续深化对标改造,严禁超量储存,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产品,严禁违规跨区域配送,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运输环节要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夹带运输;燃放环节要严格执行“禁限放”政策,加大对违规燃放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强不合格产品追踪溯源,深挖彻查生产、经营、运输环节责任单位,实施行刑衔接,提高违法成本。

(五)更加注重风险源头管控

突出法治化建设,修改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夯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法治根基。突出安全培训机构监管,落实严考试、真培训,严厉打击冒名顶替、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把安全的“保险阀”配在每个从业人员的职业起点上。突出事故警示教育,制作本次事故警示教育片,在全省范围普及非法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的严重危害,切实做到一地出事故、全省受教育。突出公众安全素养提升,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深入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向群众深入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要健全完善“社会群众举报+企业员工报告”安全隐患监督体系,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制售、违规燃放等严重违法行为,对查实的依法给予奖励,全面筑牢人民安全防线。

湖北省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10月

源文件:根目录文件/2026/2026_湖北襄阳宜城市千和百货店“2·18”重大烟花爆竹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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