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2025年“11.18”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18日09时05分左右,梭山与昭阳区田坝交界处隧道发生一起车辆碰撞事故,导致2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2026年1月28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了2025年“11·18”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2025年“11·18”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承包公司甲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施工便道管理漏洞;隧道裂缝缺陷处置项目技术分包给乙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中的甲方职责,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建议移送昭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二)乙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承包甲工程局有限公司隧道裂缝缺陷处置项目,对员工培训教育不够,导致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鲁甸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三)赵某某,肇事车辆驾驶员,其在隧道未通车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车辆违规进入施工作业区域,是导致发生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鲁甸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四)陈某某,甲工程局有限公司。其未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相关负责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五)项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建议移送昭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五)刘某某,甲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及时组织人员排查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建议移送昭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六)田某某,甲工程局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安全员职责,未及时排查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建议移送昭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七)曹某某,甲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导致社会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建议移送昭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八)马某某,乙工程有限公司隧道裂缝缺陷处置项目项目负责人。其未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对该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建议由鲁甸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九)陈某,乙工程有限公司隧道裂缝缺陷处置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建议由鲁甸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十)刘某某、陈某某,乙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隧道二衬裂缝处置实施专项方案》的要求操作,鉴于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事故教训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025年“11·18”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9.2万元的惨痛教训,暴露出隧道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封闭施工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存在施工便道管理漏洞,未严格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施工,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交通管理部门以案为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普法活动,提高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相关企业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一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规程、提升风险辨识及应急处置能力,特别要做好新入职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施工安全交底工作,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三)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严防同类事故发生。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全县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安全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举一反三,全县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全面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章行为,严防事故发生。
鲁甸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8月15日
滇公网安备 5306210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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