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丰宁云南显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2”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6年1月2日8时许,五华区丰宁街道办事处辖区麻园路12号麻园城中村改造项目A5地块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1·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经调查认定,五华丰宁云南显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2”一般高坠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刘XX(死者)安全意识不足,违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云南显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云南显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PXBXXXX,法定代表人为普XX,注册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经营范围包括:施工劳务;市政公用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XX,女,彝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51217XXXX,系云南显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XX,系本次事故死者。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70513XXXX。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2日7时40分许,刘XX及其妻子曹XX到达施工现场,根据当天工作安排二人负责3号楼31层室内卫生间和厨房的管道井封堵工作,二人于8时许乘坐电梯到达31层,刘XX先出电梯门,随后曹XX听到喊叫声遂上前查看,发现刘XX从电梯入户厅处坠落至4层入户厅处。现场工人及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云南省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确认刘XX已死亡,依据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丰宁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推断死因符合高坠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五华区丰宁街道办事处辖区麻园路12号麻园城中村改造项目A5地块3号楼。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刘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70513XXXX,系云南显刚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麻园一期A5地块砌筑工程。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和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和公安迅速组织人员到达现场,120和110响应迅速。2026年1月2日13时许,区应急管理局接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报人员坠落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开展调查,随后将相关情况上报至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并同时以传真形式报送至五华区人民政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治,随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开展调查。现场应急反应迅速、处置得当。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2026年1月2日8时许事故发生,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电话,云南省急救中心于8时06分到达现场,确认刘XX已死亡,依据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丰宁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推断死因符合高坠死亡。
2.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云南显刚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书》,约定由云南显刚公司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现云南显刚公司已按照协议支付死者家属赔偿款项。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刘XX(死者)安全意识不足,在作业区域无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未检查和确认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其自身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加之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二者共同导致其从高处坠落,以上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云南显刚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日常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且云南显刚公司仅制定了施工班组长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云南显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普XX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入户厅处防护栏缺失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以上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
1.云南显刚公司的工作人员刘XX安全意识不足,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在施工前未检查作业环境是否完好、安全,在无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云南显刚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日常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云南显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普XX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XX,男,云南显刚公司工作人员,在麻园路12号麻园城中村改造项目A5地块3号楼31层管道井封堵工作过程中,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未检查作业环境是否完好、安全,在无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事故责任。
2.云南显刚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日常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由昆明市五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普XX作为云南显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昆明市五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责任落实闭环体系。云南显刚公司应按照“全员有责、岗岗有责、层层落实”的要求,健全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负责人、作业人员等各层级安全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国家法规赋予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深刻反思事故暴露的问题,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落实整改,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强化作业人员安全素养管控,筑牢个人操作安全防线。云南显刚公司要积极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聚焦安全操作规程、违规操作后果、应急处置流程等核心内容,通过案例警示、实操考核、安全交底签字确认等方式,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能力;建立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机制,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同时完善现场作业监督体系,安排安全员对施工环节进行监督,及时制止违章操作行为。
(三)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制度,明确排查范围、频次、流程、责任人和整改要求,针对施工作业高危环节开展每日常态化排查、每周专项排查、每月综合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发现的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闭环式整改”,确保日常检查中及时发现、隐患动态清零。
五华区人民政府“1·2”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