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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5177-202610-112482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10-26 15:04
名 称: 五华大观KCWH2021-9地块(观樾府小区)“1·3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五华大观KCWH2021-9地块(观樾府小区)“1·3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10-26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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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洁涛      审核:余俊      终审:胡波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6年1月31日12时58分许,五华区大观街道办事处辖区KCWH2021-9地块(观樾府小区)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1·3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经调查,五华大观KCWH2021-9地块(观樾府小区)“1·31”一般高坠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杨X(死者)安全意识不足,未遵守本岗位安全责任制规定,云南珀煜公司对从业人员监管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云南珀煜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16383XXXX,法定代表人为胡XX,注册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与珥季路交叉口。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胡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40815XXXX,系云南珀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杨X,系本次事故死者。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40530XXXX。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云南珀煜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9日,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与云南珀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珀煜公司”)签订了《昆明市KCWH2021-9地块(观樾府小区)建设项目1#2#3#4#5#6#7#楼及周边地库(含人防工程)瓦工劳务合同》,由云南珀煜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承包昆明市KCWH2021-9地块(观樾府小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KCWH2021-9地块建设项目”)相关瓦工劳务工程,双方签订了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云南珀煜公司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班组班前安全教育。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31日12时10分许,程X、陈X、杨X等在KCWH2021-9地块(观樾府小区)7号楼5楼一起吃饭,12时30分许程X和陈X到1楼找当日带班负责人何XX商量工作,杨X留在5楼,12时40分许程X、陈X和何XX乘坐施工电梯上楼,程X和陈X到5楼准备工作,何XX继续乘坐电梯往上,程X在电梯口边叫杨X干活未得到应答,拨打电话无人接听,随后听到外面有嘈杂声遂靠窗查看,看到地面上有三至四人正在抬杨X,程X便立即呼喊陈X,告知其杨X有可能摔到楼下了,之后其从楼梯跑到一楼,确认杨X从高处坠落至1楼地面,旁边有掉落的防护栏。现场工人及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将杨X抬上公司车辆送往医院进行抢救,14时25分医院宣布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杨X家属拨打110报警。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杨X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五华区大观街道办事处辖区KCWH2021-9地块(观樾府小区)建设项目7号楼。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杨X,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40530XXXX,系云南珀煜公司工作人员,负责KCWH2021-9地块1号楼、7号楼及周边的内外墙砌体工程。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6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和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伤者杨X用公司车辆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死者家属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110响应迅速。2026年1月31日17时50分许,区应急管理局接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报人员坠落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开展调查,随后将相关情况上报至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并同时以传真形式报送至五华区人民政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死者家属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110迅速赶赴现场,随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开展调查。现场应急反应迅速、处置得当。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2026年1月31日12时58分许事故发生,现场人员发现后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14时25分医院宣布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杨X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2.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相关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支付死者家属赔偿款项。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云南珀煜公司制定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劳务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设备工具、防护设施的安全性,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作业、上报班组长。”杨X(死者)安全意识不足,未落实本岗位安全责任,在施工前未检查施工现场作业环境、防护栏等防护设施的安全性,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导致其从高处坠落,以上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云南珀煜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安全交底,未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杨X在施工前未检查作业环境、防护设施的安全性便盲目施工,安全措施和防范意识不足。

根据云南珀煜公司制定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需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职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设备、设施的验收;根据云南珀煜公司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胡XX作为云南珀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监督本公司在项目施工中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在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不到位。以上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

1.云南珀煜公司从业人员杨X安全意识不足,在施工前未检查施工现场作业环境、防护栏等防护设施的安全性,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盲目施工,未落实本岗位安全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云南珀煜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监督本单位员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云南珀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胡XX未监督本公司在项目施工中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杨X,女,云南珀煜公司工作人员,在KCWH2021-9地块(观樾府小区)建设项目7号楼5楼施工时,未检查施工现场的防护栏是否稳固安全,在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云南珀煜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安全交底,未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监督从业人员杨X落实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昆明市五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云南珀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胡XX未监督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未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昆明市五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压实主体责任,狠抓闭环整改。云南珀煜公司应组织全员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剖析事故根源。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国家法规赋予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深化风险管控,提升本质安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始终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持续升级改造安全防护设施,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加强现场安全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作业环境管控,强化施工人员遵规守纪意识。

(三)强化教育培训,筑牢监管防线。云南珀煜公司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养与应急技能,全面强化操作规程培训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切实增强员工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员安全责任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督促员工严格遵章守纪,确保各项安全要求入脑入心。

五华区人民政府“1·31”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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