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7日16时许,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内巴州**医院(以下简称“巴州**医院”)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6年6月10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萨依巴格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的“6·7”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库尔勒萨依巴格街道鑫景佩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7”触电事故是一起因电工尹**违章带电作业且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触电并高坠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巴州**医院12楼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巴州**医院12楼康复区,工期:自2026年5月27日开工,于2026年6月10日竣工,工程总天数15天。工程价款:15万元,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项目主要包括墙体拆除与砌筑、吊顶安装、地面地胶铺设、门套安装、电路改造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巴州**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3178,法定代表人:于**,住所:新疆库尔勒市**,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供蒙西医医疗与护理服务、临床医疗、医技、医疗教学、医学研究、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业务技术指导、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
2.巴州鑫景佩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3月18日,法定代表人:赵*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EE5QHM1C,住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14号小区水湾1号楼1层13-2号门面,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宅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等。一般项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住宅水电安全维护服务;塑料制品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水泥制品销售;对外承包工程等。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尹**,男,汉族,身份证号:6223**********6131,户籍地/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职业:电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证号:T6223**********6131,发证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有效期限:2025年12月5日至2031年12月4日
2.赵*林,男,汉族,身份证号:5113**********5471,户籍地址:四川省南部县**镇**;联系地址:新疆库尔勒市**。职业:巴州鑫景佩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赵*胜,男,汉族,身份证号:5129**********4872,户籍地址:四川省南部县**镇**;联系地址:库尔勒市**,职业:无。受赵*林口头委托,负责巴州**医院12楼改造工程监管工作。
4.张**,男,汉族,身份证号:6528**********0039,户籍地址:新疆库尔勒市人民西路**;联系地址:新疆库尔勒市青年路**,职业:巴州**医院总务科负责人。
(四)合同签订情况
1.2026年5月26日,巴州**医院与巴州鑫景佩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150000元,最终结算审计为准,合同工期:2026年5月27日开工,于2026年6月10日竣工,工程总天数15天。
2.2026年5月27日,巴州鑫景佩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巴州**医院12楼改造工程后,其法定代表人赵*林将工程口头授权其父赵*胜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施工现场所需的人工、材料及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验收等工作均由赵*胜负责组织。
3.2026年5月28日,赵*胜联系尹**告知巴州**医院12楼电路改造工程事宜。尹**后续赶到巴州**医院,与赵*胜现场协商施工细节,双方约定施工价款为2600元,施工工具由尹**自行准备,施工材料由赵*胜负责提供。
(五)事故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巴州鑫景佩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与作业人员签订合同,未对现场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无档案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内容缺失;未开展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无现场检查记录;不掌握现场接电作业进度,事发当天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未发现并制止电工违章带电作业行为。
2.巴州**医院,未有效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审查电工尹**作业资格,未发现并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
(六)其他情况
事故当天天气:晴;温度:31℃;相对湿度15%;风向:无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视频监控、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人员询问资料,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6年6月4日,尹**到巴州**医院12楼施工现场开始线路改造作业;
6月7日14时许,电工尹**拿着工具包到巴州**医院12楼新病房内,准备对电灯、开关及插座重新接电;
14时15分许,电工尹**放下工具包,从新病房外拿取人字梯后重新进入病房内。尹**在进入病房后,未对接电电灯进行断电,随即架起人字梯进行接电作业,在接电过程中不慎触电后从梯子上摔落;
16时许,医院保洁主管阿**·克**巡查12楼卫生,发现尹**躺倒在地上,疑似触电。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方位:位于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巴州**医院内。现场东侧为一条南北走向的人民西路;现场南侧为富士特大厦;现场西侧为恒友大厦;现场北侧为水利大厦。
中心现场:位于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巴州**医院医技楼12层0T治疗区北侧房间。该房间门位于房间西南角靠南墙,门为单扇外开式房门,房门完好。由房门进入房间观察,房间内东侧靠南中间位置,可见从房间吊顶垂下6根电线,吊顶距离地面2.83米,电线颜色为4黄2蓝,6根电线长度相同,其中一根黄色电线线头上裸露未缠有绝缘胶带,其他5根电线均缠有胶带,在这几根电线下方地面上有一把手钳,手钳南侧地面上有一个电工包,电工包旁边有一把羊角锤,电工包西北方向放有两盘电线,电工包东侧地面上平放一个人字梯(梯子长2.5米)。在房间西侧墙面上有一个电箱,电箱内控制开关呈开启状。现场未见其他异常。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6月7日16时许,医院发现尹**躺倒在12楼新病房内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
16时43分许,库尔勒市公安局经初步核查后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事故信息;
16时57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向库尔勒市委、市政府、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事故信息;
17时8分许,萨依巴格街道办事处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信息;
18时07分许,萨依巴格街道办事处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18时13分许,库尔勒市公安局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18时31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分别向库尔勒市委、市政府、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6时许,巴州**医院保洁主管阿**·克**巡查12楼卫生,发现尹**躺倒在地,腿上压着梯子,上方有垂落的电线,疑似触电,立即通知在12楼康复区的康复治疗师索**处理。索**到场查看后,同样怀疑尹**触电,随即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其他同事及医生前来处置;
16时01分许,库尔勒市公安局在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安排社区民警赶赴现场;
16时06分许,社区民警赶到事故现场维持秩序,急诊科医生对尹**实施抢救。随后,尹**被转至巴州第二人民医院(北院区)继续抢救;
17时45分许,尹**经巴州第二人民医院(北院区)抢救无效死亡。
(五)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2026年6月7日17时45分许,尹**经抢救无效死亡。2026年6月17日,经市公安局萨依巴格街道派出所、萨依巴格街道法律服务所、人社局、总工会及应急管理局共同介入调解,巴州鑫景佩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赵*胜与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书》,约定赔偿70万元,截止7月2日已全部赔付完毕。
(六)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响应迅速、处置有效。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医疗救护人员,信息报送及时、传递通畅。社区民警和医院急诊力量快速抵达现场,现场秩序维护有力,院前急救与转运衔接有序,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负面舆情,社会面总体平稳。整体应急处置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70万元。
死亡人员:尹**,男,汉族,43岁,身份证号:6223**********6131,户籍地/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电工尹**在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未执行断电挂牌上锁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登上人字梯进行带电作业,作业中身体直接碰触带电电线,导致其在遭受电击后从梯子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库尔勒市刑警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库公鉴/检(法理)〔2026〕55号,尸表检验:右额部见6.5cm×4.5cm头皮肿胀;右额骨触及骨折;左胸部见8.5cm×0.4cm皮肤擦挫伤;左侧肩胛骨触及粉碎性骨折;右手食指掌指关节外侧见0.8cm×0.6cm电流斑,该处皮肤质地坚硬,呈黄色焦痂状,中央可见黑色烧焦区,焦痂边缘表皮有白色泡沫样隆起。右小腿中段前侧见3.9cm×0.7cm皮肤擦挫伤。余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痕迹。
2026年6月7日,巴州**医院诊断报告单(检查:CT1014522):①外伤性多发颅骨骨折;②外伤性颅气;③颅脑损伤后脑死亡改变,脑组织弥漫性软化、自溶;④双肺广泛性萎陷、肺泡塌陷;⑤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
根据尸表检验所见,死者右侧额部头皮肿胀,右额骨骨折,右上眼睑青紫、肿胀,右手食指掌指关节外侧见电流斑,并结合案情及巴州第二人民医院病历材料等综合分析死亡原因推断:死者尹**系电击合并高处坠落颅脑损伤死亡。
(三)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巴州鑫景佩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安排专人对电工尹**的作业过程实施现场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违章带电作业的行为;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未按规定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记录;
2.巴州**医院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电工违章作业问题隐患,安全风险管控失效。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尹**,男,汉族,电工,从事巴州**医院12楼改造工程电路改造工作。接电作业时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未执行断电挂牌上锁等安全措施,违章登上人字梯进行带电作业,导致其在遭受电击高坠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巴州鑫景佩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未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施工隐患排查记录;不掌握现场接电作业进度,未安排专人对电工尹**的作业过程实施现场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违章带电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巴州**医院,未有效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日常巡查及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电工违章作业问题隐患,未能有效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赵*林,男,汉族,群众,巴州鑫景佩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5年3月18日任现职。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等内容;未组织开展对施工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赵*胜,男,汉族,群众,巴州**医院12楼改造工程现场负责人。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仅口头提醒,无教育培训记录;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无现场检查记录;未安排人员对电工作业进行现场监管,未及时发现电工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3.张**,男,汉族,群众,巴州**医院总务科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对装修工程安全检查职责,未对电工作业资质进行审查,未见对作业电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制止电工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行业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的规定及《自治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截至2026年7月,对巴州**医院开展安全检查和指导帮扶4次(2月12日、4月10日、4月21日、6月12日),下发督促整改通知单1次,隐患问题均已闭环整改;同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6次。经查,行业监管部门已按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情形。建议行业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医院等场所小型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
(五)对属地单位的处理建议
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的规定及《自治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未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责成萨依巴格街道办事处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教训
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位,违章作业无人制止,各方均未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驻现场履职,死者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未执行断电、挂牌、上锁等基本安全技术措施,违章登上人字梯进行带电作业,违章行为在无人监管、无人制止的情况下持续进行。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失,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作业人员对带电作业的极端危险性认识不足,对基本安全操作规程缺乏敬畏。三是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风险防控体系失效,从资质审查、合同签订、现场监管到教育培训,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而未得到任何排查治理,各方风险防控体系形同虚设。限额以下小型施工工程各方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资质审查,杜绝违法转包分包,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做实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防范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强化源头管控。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向属地街道(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建设工程相关信息。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安排专人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对现场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水平,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须与施工人员签订合同,依法履行作业风险告知义务,对施工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从业人员掌握作业现场及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涉及临时用电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断电、验电、挂牌、上锁等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带电作业。同时,要强化施工现场总体监管,合理划分作业区域,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各方沟通协调,及时互通施工信息,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三)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日常巡查和报告。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辖区建设工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装修装饰、小型建设工程等施工活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向属地报备、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现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无资质施工、违法转包分包、现场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相关线索书面报告至住建、应急、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履职尽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监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在建限额以下小型施工工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和分包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是否存在三违行为等情况。对无资质承揽工程、违法转包分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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