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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v907478--2026-005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6-10-1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蒋巷“5·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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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3日7时00分左右,在南昌县蒋巷镇103省道高梧村美的花湾城小区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3.2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城郊分中心、县总工会共同组成的南昌蒋巷“5·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蒋巷“5·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行人未走人行横道和机动车驾驶人未注意安全驾驶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单位概况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8日,注册资本为壹拾伍亿柒仟零柒拾万元整,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法定代表人为裘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城市公共交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为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共享自行车服务,自行车修理,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旅客票务代理,软件开发,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赣交运管许可洪字360191900003号,有效期至2027年5月24日,发证机关为南昌市行政审批局,经营范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印发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都经考核取得了相关安全管理资质,明确了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与驾驶员及各岗位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印发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办法,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制定员工培训大纲,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建立驾驶员个人培训档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3日07时00分许,刘某某驾驶赣A*****大型普通客车沿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103省道高梧村美的花湾城小区路段由北向南进站停靠,向左侧出站时,与沿103省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从左后侧贴近车前的行人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103省道高梧村美的花湾城小区路段,103省道呈南北走向,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央由黄线隔离,事发路段设有人行横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限速30km/h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6721-2025)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3.2万元。

(六)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A*****大型普通客车

(1)赣A*****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是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19-09-05,检验有效期止:2026-09-30,车辆合法状态:违法未处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承保,该车核定载人数为50人,实际载人数10人。

(2)车辆装载情况:事故发生时,赣A*****大型普通客车为载客状态,经核查:该车核定载人数为50人,事发时实际载人数10人。

(七)事故当事人情况

1.潘某某,男,汉族,家住江西省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丰溪街道,事故发生时为行人。

2.刘某某,男,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7月20日,事发时驾驶赣A*****大型普通客车。

(八)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2026年5月3日6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的赣A*****大型普通客车从南昌县蒋巷镇交管站出发,沿1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2026年5月3日7时00分行驶至高梧村美的花湾城小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九)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2026年5月3日06时至07时,南昌县蒋巷镇阴天,气温18.3到18.4摄氏度,过程极大风速6.1m/s(风力4级),风向偏北。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南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南昌县120急救中心于2026年5月3日07时00分先后接到当事人拨打的事故报警后,立即分别通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和120急救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蒋巷中队值班民警、辅警3人于当日07时10分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交通管制等工作,同时向南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具体情况,县120急救中心派出救护车于当日07时18分许到达现场救治伤者,并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2026年5月3日11时许接到家属通知伤者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于5月3日11时40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南昌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指挥中心。县公安局指挥中心5月3日12时04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县委 办、县 政 府办及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车辆到达现场后,立即将伤者送往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高新院区抢救治疗。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现场勘查于2026年5月3日07时10分开始至2026年5月3日08时20分结束,后将事故车辆拖移并暂扣,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领导与蒋巷中队值班民警同时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并做好现场信源管控和调查走访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蒋巷镇人民政府、县120急救中心、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有关人员等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将伤者潘某某送往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高新院区抢救治疗,潘某某因伤势过重于当日08时50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蒋巷镇人民政府、交管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并组织协调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接报及时,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120急救中心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并处置,蒋巷镇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协调和处置。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行人潘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贴近车前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马路(在车辆视线盲区)未注意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5月3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鉴定报告。被鉴定车辆赣A*****的“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2.车辆痕迹检验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5月3日委托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鉴定报告。该事故车辆痕迹:赣A*****的“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车车头正面与人体碰撞后,前车头底部又与倒地的人体碰挂可以形成。

3.酒精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5月3日委托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于2026年5月6日出具鉴定报告。检验鉴定:试管编号:310919113(刘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4.毒品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5月3日委托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于2026年5月6日出具鉴定报告。试管编号:310919113(刘某某)血液样本检测意见为吗啡、甲基 安 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5.尸体检验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5月3日委托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于2026年5月9日出具鉴定报告。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鉴定人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6.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5月3日委托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鉴定报告。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有材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不予受理赣A*****的“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鉴定。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潘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贴近车前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人员(1人)

刘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穿马路未注意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免于责任追究处理单位(1家)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印发安全管理制度、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事故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台账资料齐全。

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大型营运车辆进出站点存在固有的视线盲区风险。公交车车头周边盲区范围较大,行人贴近车头横穿道路,驾驶人很难提前察觉避让,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公交客运企业必须持续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驾驶人盲区风险警示教育。二是城乡结合部群众道路安全意识不强,存在不走人行横道随意横穿道路的行为,面向农村、城乡结合区域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需要进一步做实做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公交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管控责任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以本次事故为警示,强化驾驶员安全管理。一是围绕公交车进出站、车辆视线盲区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利用本次事故案例开展以案促改,提升驾驶人风险预判、观察处置能力;二是动态完善驾驶员培训档案,常态化开展行车安全提醒,特别是针对城乡结合部站点,明确进出站减速、仔细瞭望的作业要求,最大限度防范行人碰撞事故。

(二)全域深化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

县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及蒋巷镇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实际,抓实城乡结合部、小区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加大重点路段路面劝导力度,纠正行人随意横穿道路等危险行为,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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