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9日12时45分左右,在南昌县南昌大道快速路东二号桥0206路灯杆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昌分中心、县总工会共同组成的南昌武阳“6·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武阳“6·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两轮电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变更车道时未确保安全;货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加装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支架并放置蓬杆妨碍通行安全,双方违法行为共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王某某,2023年5月4日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经营者为王某某;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涉事车辆鲁G*****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均为王某某。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王某某于2023年5月4日注册个体工商户,2023年7月1日购置豪沃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鲁G*****),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同年7月12日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该个体工商户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9日12时45分许,肖某某驾驶赣A******两轮电动自行车在南昌大道快速路由东向西应急车道上行驶至东二号桥路段(路灯杆0206处),向左驶入相邻的机动车道时,与同向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王某某驾驶的鲁G*****重型仓栅式货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肖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该事故现场位于南昌县南昌大道快速路东二号桥0206路灯杆路段。南昌大道东西走向,双向六车道,中心绿化带隔离,有路侧防护栏、分道线、应急车道白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快速路入口有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低速载货车进入快速路”标牌,该快速路限速80km/h;事故发生在白天,天气:晴。
该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鲁G*****重型仓栅式货车头西尾东停在南昌大道东向西车道北侧,右前轮距北侧路缘线(定位线)1.8米,右后轮距定位线2.3米;在货车后是赣A******两轮电动自行车头南尾北向左侧翻倒在东向西车道临中心绿化带处,前轮距中心绿化带2.2米,后轮距中心绿化带3.4米、距货车右后轮54.8米;在电动车后有一条自东向西的电动车倒地划痕,长28.8米,起点距定位线7.2米,距0206号灯杆(定点)2.5米,终点在电动车处;在电动车后北侧倒有一人体,头北脚南,头部距定点6米,距定位线1.2米。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6721-2025)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5万元。
(六)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鲁G*****重型仓栅式货车
鲁G*****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王某某,住址: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注册日期:2023-07-14,发证日期:2023-07-14,年检有效期止:2026-07-21,使用性质:货运,该车在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核载人数:2人,实载1人,总质量:18000kg,过磅总质量:13790kg,货物为蔬菜,未超载。
2.赣A******两轮电动车
赣A******两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肖某某,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谭林村,注册日期:2022-12-28,车辆识别代号:779422013712059。
(七)事故当事人情况
1.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生,户籍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9-06-18,有效期限:2025-06-18至2085-06-18。事故发生时系鲁G*****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2.肖某某,男,汉族,1961年8月2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谭林村,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谭林村,事故发生时系赣A******两轮电动车自行车驾驶人。
(八)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2026年6月8日16时许,王某某驾驶鲁G*****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山东省潍坊市出发,6月9日12时22分许进入江西省南昌绕城高速公路,沿绕城高速由北向南行驶,于6月9日12时36分从塔城收费站下高速,沿南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二号桥0206路灯杆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九)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2026年6月9日12时至13时,南昌县武阳镇阴天,气温19.7到20.8摄氏度,过程极大风速5.2m/s(风力3级),风向偏北。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南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南昌县120急救中心于2026年6月9日12时46分先后接到当事人拨打的事故报警电话后,立即分别通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和120急救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辅警3人于当日13时05分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报告事故具体情况。县120调度指挥中心派出救护车于13时10分到达现场确认肖某某当场死亡。2026年6月9日14时10分,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南昌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指挥中心。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6月9日14时31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县委 办、县政府 办及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车辆到达现场后,确定肖某某已死亡并出具临时死亡证明。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现场勘查于2026年6月9日13时05分开始至2026年6月9日15时05分结束,后将事故车辆拖移并暂扣,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领导与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同时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并做好现场信源管控和调查走访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120急救中心、武阳镇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等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伤者展开救治,肖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武阳镇人民政府、交管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并组织协调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接报及时,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120急救中心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并处置,武阳镇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协调和处置。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当事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在左后侧相邻机动车上行驶的货车临近时,车辆突然向左改变行驶状态进入相邻货车行驶的机动车道,未注意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王某某驾驶的货车两侧尾部加装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支架并放置蓬杆,妨碍安全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6月1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6年6月1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鲁G*****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赣A******二轮电动车车辆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的要求。
2.车辆痕迹检验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6月1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6年6月1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鲁G*****的“豪沃”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后侧与赣A******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左侧碰撞后,该二轮电动车往左侧倒地与地面碰擦可以形成。
3.酒精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6月1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6年6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DP908626(王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20.68mg/100ML。
4.毒品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6月1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6年6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DP908626(王某某)血液样本检测意见为吗啡、甲基 安 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肖某某血液样本检测意见为吗啡、甲基 安 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5.尸体检验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6月1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6年6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肖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6.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6月1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6年6月1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鲁G*****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此区间的行驶速度为75km/h。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肖某某,赣A******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后未注意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人员(1人)
王某某,鲁G*****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城市快速路非机动车违法闯入风险突出。南昌大道快速路明确禁止非机动车驶入,部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饮酒后骑行电动车闯入快速路,在车流中随意变道,极易发生恶性伤亡事故,快速路沿线交通安全警示、管控仍存在短板。
(二)跨区域流动货运从业人员安全管理难度大。涉事经营者为山东登记个体工商户,在本地从事货运业务,异地经营情况下,车辆改装、日常安全教育、隐患自查监管链条存在薄弱环节;货运驾驶人安全守法意识仍需持续强化。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货运行业企业源头安全管控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货运经营者监管,重点加强对个体货运经营户的监督检查。一是严厉打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私自加装支架、附属构件等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二是强化跨区域货运车辆监管联动,做好异地经营货运车辆隐患排查;三是督促货运从业人员落实出车前车辆安全检查,及时清除妨碍安全的加装构件。公安交管部门加大路面执法,严查货车非法改装、部件违规加装违法行为。
(二)强化城市快速路交通管控和警示劝导。公安交管部门要抓实南昌大道快速路等城市快速路安全治理。一是完善快速路出入口警示设施,强化非机动车禁入提示;二是加大快速路及出入口周边巡逻管控,严查非机动车违法驶入快速路、酒后骑行电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三是面向城乡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重点宣讲非机动车禁止驶入快速路、酒后不骑行、变道注意观察等安全常识,提升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