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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南屏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7·10”一般起重致害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2019/20261022-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日期: 2026-10-22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2026年7月10日13时10分,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起重致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思茅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思茅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思茅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思茅区政府办对接联系副主任、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南屏镇副镇长任副组长,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思茅区商务局、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思茅区总工会、思茅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思茅南屏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7·10”一般起重致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通过现场勘验、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思茅南屏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7·10”一般起重致害事故是一起由于起重机的起升电动葫芦减速齿轮传动突然失效,导致重物自由坠落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单位概况

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9年3月20日,住所为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孙家小组老磨思路边老魏田,法定代表人苏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SNNJRP 21。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租赁;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等。

关联情况:2026年7月9日,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废钢液压剪切机损坏,便联系思茅区瑾辰机械设备修理部来修理,思茅区瑾辰机械设备修理部的杨某带人到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发现是废钢液压剪切机油缸的油封坏了,杨某便联系发货,2026年7月10日上午,思茅区瑾辰机械设备修理部的杨某、王某、游某便带着油封到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工作,期间,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未与思茅区瑾辰机械设备修理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未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和治理向职工通报。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7月10日10时许,思茅区瑾辰机械设备修理部的杨某、王某、游某到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废钢液压剪切机工作,维修过程中,需要将废钢液压剪切机的油缸通过拉动手动葫芦的方式拉到废钢液压剪切机的二层进行安装,安装好一个油缸后,杨某认为该方式费力,便要求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苏某灿在废钢液压剪切机的最上层操作龙门式起重机将油缸吊起后放到废钢液压剪切机的二层,由游某进行安装,在杨某和王某的指挥下,苏某灿操作龙门式起重机将油缸吊起,放到废钢液压剪切机的二层,快放好的时候,龙门式起重机的吸盘突然坠落,砸到在下面指挥的杨某和王某,杨某当场死亡,王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图1)。

                                                                                                    图1事故位置示意图

(三)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思茅区信房水库公交车站台旁的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图2),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坐西朝东。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北面为普洱思茅鹏程橡胶厂,东面为G213国道,南面为空闲荒地,西面均为树林。中心现场位于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厂房废钢液压剪切机旁,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大门位于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东面中段,为双开铁门,由外向内开启,位于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东南角为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其余部分均为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厂房,位于厂房的中段自南向北摆放着一个龙门式起重机(事故起重机为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所有,日常用于废旧金属的转运工作。该设备于2019年购置,2023年更换了钢丝绳电动葫芦,期间停用了约2年时间,2026年5月29日移装至普洱市思茅区信房水库公交车站台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设备采购时,相关记录及起重机出厂资料等均缺失,使用单位未能提供事故起重机的技术档案、安装合同、维修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设备主梁标注额定起重量标志“2.8t”,钢丝绳电动葫芦减速器外壳标注“10000kg”,吊钩标注“10t”,配置的电动葫芦起重能力充分满足整机主梁标称额定载荷(2.8t)),在龙门式起重机北面,摆放着一台废钢液压剪切机,废钢液压剪切机东面为一个长方形,钢槽内,放着龙门式起重机的吸盘,吸盘的钢绳散落在吸盘周围,在钢槽的南面,有一些血迹。在吸盘的东面,也有一些血迹。厂房的其他地方均摆放着废旧金属(图3)。

                                                                                                    图2 现场方位示意图

                                                                                                    图3 现场平面示意图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杨某、王某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6721-2025)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7月10日13时10分,杨某、王某被龙门式起重机的吸盘砸到后,苏某于13时10分拨打110,随后110便联系120,120便电话联系苏某,指挥苏某进行抢救,13时24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对王某进行救治,同时通知另外一辆救护车。13时39分,救护车将王某送至普洱市医院进行救治,13时49分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调查,13时50分,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检查了杨某后,宣布杨某无生命体征。14时32分,110指挥中心将该情况报至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和南屏镇政府,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又将该情况报至思茅区商务局。思茅区应急管理局、思茅区商务局和南屏镇政府工作人员于2026年7月10日15时许到达现场,对现场事故进行调查工作。20时50分许,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及时联系死者家属,待家属来到后陪同家属进行善后工作。于2026年7月16日与家属达成协议并进行赔付。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思茅区应急管理局、思茅区商务局和南屏镇政府等部门迅速调派力量赶赴现场,及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属地政府、会同应急、公安、商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应急救援合力。应急处置有力有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有序稳妥地开展了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认真勘验,通过对事故现场分析,调取监控,聘请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对涉事龙门式起重机进行检测,对相关负责人和施工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进行分析:经调查监控,2026年7月10日13时10分,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龙门式起重机的吸盘突然坠落,砸到废钢液压剪切机料仓里。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对现场检测:涉事龙门式起重机的电动葫芦减速箱传动失效。又根据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杨某符合重物砸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王某符合重物砸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结合以上调查结果,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涉事龙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减速箱第三轴齿轮副传动机构失效,电动葫芦自身制动器无法发挥制动作用,悬吊重物在重力作用下,悬吊的电磁铁的重力势能,迅速转换为动能,电磁铁自由下坠,导致吊钩下的杨某、王某伤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于2026年7月11日委托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王某的尸体做病理鉴定,调查组于2026年9月9日收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杨某送检病理组织未检出致死性疾病,本次事件致杨某右侧眶部至右颞部开放性颅脑损伤、体表多处挫裂及擦挫伤、双侧股骨骨折,其中双侧颞叶、枕叶脑组织及小脑广泛挫碎,颅骨及颅底粉碎性骨折,该颅脑损伤为绝对致命伤;结合案情及损伤情况分析认为死者的损伤具有重物砸伤的损伤特点。因此,杨某符合重物砸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王某符合重物砸击致颅脑损伤(枕部头皮裂伤、枕骨骨折、颅内出血)合并胸部损伤(肩背部近项部处皮肤片状擦挫伤,双肺挫伤淤血、胸腔积血、胸椎骨折、后腹膜血肿)死亡。调查组于2026年7月24日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对涉事龙门式起重机进行检测,2026年8月20日收到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为精准锁定事故原因,本次排查遵循“先外后内、先系统后部件、逐项排除、精准定位”原则,对电气控制系统、常规机械部件、减速箱核心传动机构开展全方位检测勘验,逐一排除非引发事故的故障,最终确认减速箱传动失效为本次事故的直接诱因。涉事电动葫芦减速器轴承座壳体破损、局部结构缺失约30%,部分丧失对第三级齿轮轴的径向约束能力。设备运行过程中,由于外部载荷的作用,第三级齿轮副齿轴发生径向偏移,造成齿轮副点动到磨损严重的齿时,齿轮啮合瞬时脱、减速器动力传动链路完全中断,电动葫芦自身制动器无法发挥制动作用,悬吊重物在重力作用下,悬吊的电磁铁的重力势能,迅速转换为动能,电磁铁自由下坠,造成吊钩下的人员死亡。

(三)间接原因分析

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致使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龙门式起重机,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询问调查,调取监控,结合鉴定意见书、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等材料分析,“7·10”事故排除人为故意和自然灾害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未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和治理向职工通报;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二)有关监管部门

思茅区商务局,作为该公司的行业监管部门,对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有差距。

(三)地方政府

南屏镇政府属地管理存在漏洞,对该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杨某,系思茅区瑾辰机械设备修理部员工,在维修废钢液压剪切机的过程中,未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在龙门式起重机下方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1]之规定,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王某,系思茅区瑾辰机械设备修理部员工,在维修废钢液压剪切机的过程中,未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在龙门式起重机下方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苏某灿,系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员工,在操作龙门式起重机的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2]之规定,建议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单位,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未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和治理向职工通报;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3]、第二十三条第一款[4]、第二十四条第二款[5]、第二十八条第一款[6]、第三十五条[7]、第三十六条第二款[8]、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9]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思茅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0],《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5条C档[11]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调查组于2026年7月12日对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责令限期整改,普洱聚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整改完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5条C档: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四)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的处理意见

1.思茅区商务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1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13]、第三十六条第二项[14]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议向思茅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南屏镇政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15],《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16]规定的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向思茅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13]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14]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督检查,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6]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对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为设备隐患、管理漏洞、人员违章多重叠加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将核心教训归纳如下: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全链条安全管理体系

重生产、轻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现场管控缺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深层次根源。企业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摆正安全与生产、效益的关系,结合行业作业特点健全设备管理、隐患治理、高危作业管控、安全教育培训等专项制度。全面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作业现场环境管控,补齐安全管理短板,实现设备、人员、现场、制度全方位规范化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严守设备本质安全底线,配齐用好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保护装置是起重机防范失控、过载、冲顶的关键屏障,装置缺失将直接导致设备安全防护体系失效。本次事故充分证明,依靠人为操作管控无法替代设备本质安全保护,限位、过载、错断相等安全装置绝不能缺失、停用。

(三)压实设备维护保养及日常安全检查闭环管理,杜绝设备带病运行

起重机传动、承重部件隐患具有渐进累积、突发失效的特点,常态化安全检查及维护保养是防范机械事故的核心手段。

(四)严管高危作业行为,根治习惯性违章陋习

起重作业吊下滞留、带载作业、人机交叉作业均为致命性违章行为,是起重事故高发的核心人为诱因。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起重坠落事故教训,彻底排查整治现场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和遏制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结合本次事故致因及企业实际生产条件,制定专项整改防范措施如下: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彻底扭转“重生产、轻安全”的管理理念,健全完善设备管理制度、隐患排查闭环制度、高危作业管控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现场环境整治,合理规划设备作业动线,划分起重高危作业区域,设置安全隔离及警示标志,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全方位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严格落实起重机安全使用标准,从正规渠道采购具备资质的设备,杜绝使用“三无产品,同时全面配齐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常态化核验装置完好有效性,坚决杜绝设备“缺防护、带缺陷”运行,从硬件源头阻断设备失效事故。建立生产设备全生命周期维保制度。针对设备重要零部件开展专项定期检查、润滑养护和隐患排查,对磨损、疲劳、变形等隐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整改,严格落实隐患闭环管理,坚决杜绝设备长期带病作业、隐患存量累积引发突发性安全事故。必须常态化开展岗位安全专项培训,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风险辨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同时规范高危作业管控流程,对违章操作、冒险作业行为零容忍,全程管控作业风险,彻底杜绝人为违章引发的安全事故。

(二)强化行业同类企业警示教育,推进行业共性隐患综合治理

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以本次事故为典型案例,针对废旧金属回收、零散起重作业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设备老旧、防护缺失、管理松散、违章多发等行业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行业警示教育和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小微企业电动葫芦等简易起重机安全管理乱象,统一规范设备检验检测、维保要求及作业管控流程,督促行业同类企业全面排查设备缺防护、维保不到位、高危作业无人管等突出隐患,以单点事故推动整片治理,切实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管控水平。

(三)健全属地监管与社会化服务体系,筑牢基层安全防线

针对小微企业安全技术能力薄弱、专业人员不足、自查自纠不到位的普遍现状,推动建立属地监管、第三方技术服务、企业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安全治理模式。属地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废旧物资回收、小型加工企业的常态化巡查频次,重点严查起重机带病运行、安全装置缺失、作业违章等突出问题;引导企业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设备检测、隐患排查和安全培训,补齐小微企业安全技术短板,从社会监管、专业服务层面堵住基层小微企业安全管理漏洞,系统性防范同类起重事故反复发生。


思茅区政府“7·10”事故调查组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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