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0日14时许,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项目上桥河大桥1#墩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7万元。
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和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参加的涪陵李渡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3·10”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列席事故调查相关会议。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调阅资料、问询谈话、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涪陵李渡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3·10”一般其他伤害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铁路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重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7月12日;注册资本:254亿元;经营范围:铁路运输业等。
2.监理单位:**(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成立日期:1994年6月30日;注册资本:4000万元;经营范围:铁路工程等建设项目管理及技术服务。
3.总承包单位: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郗**;成立日期:1980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陆拾叁亿陆仟陆佰零壹万零玖佰元;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等。
4.劳务分包单位:湖北庄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臣建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立日期:2020年7月13日;注册资本:80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等。
事故发生时,以上公司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二)项目基本情况
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正线全长471公里,项目东起宜昌北站,向西途径湖北长阳等地,最终接入涪陵北站,建设总工期6年,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开工建设。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站前工程**标段全线路长18.6km,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长寿区境内,工程包括9座隧道、14座桥梁。事故发生地为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站前工程**标段一工区上桥河大桥,全桥长度为156.8m,仅一个桥墩,墩高为16m,两边桥台高均为5m。事故发生时,已完成上桥河大桥1#墩T构0#块内箱室混凝土浇筑,正在进行内箱室前期用于浇筑的模板拆除。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1月24日,**铁路重庆公司与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合同编号YFCQZQ-2025-08,签约合同价27.6亿元。2025年1月24日,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施工监理委托合同,合同编号:YFCQJL-2025-04,监理报酬0.47亿元。2025年12月14日,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庄臣建筑公司签订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桥梁上部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YFCQZQ-8-LW-2025-049,合同价款445.8万元。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监理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部、试验组和监理组,配有总监理工程师1名,制定有《监理规划》《教育培训制度》《工作交底制度》《监理日(记)志管理》等制度,每日对上桥河大桥1#墩进行了巡视,并形成监理日志。
2.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设有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实行“项目经理部+工区”两级管理模式,设置有工程部、安质部、综合办公室等六部两室,配有项目经理、书记、常务副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下设一、二、三共3个工区,各工区配置工区经理、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及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各工区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兼职安全员,形成项目部—工区—作业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项目经理部制定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管理办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等制度,制定综合应急预案1个、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27个,编制了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每月定期对各工区开展了安全检查,在节假日和敏感时间节点开展了专项检查。该起事故发生在一工区,该工区成立有安全领导小组,设有项目经理1名、总工程师1名、安全质量总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6名,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制度,编制了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上桥河大桥专项施工方案和1#墩0#块模板及托架拆除施工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进行了隐患排查,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开展了三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开展了进场人员信息登记和入职安全体检,签订了安全责任书。
3.庄臣建筑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周晋林作为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上桥河大桥施工现场总牵头负责人,制定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每日班前讲话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在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上桥河大桥施工现场配备有负责人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再交底,每日开展了班前安全讲话,对作业现场进行了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
(五)事故发生经过
由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上桥河大桥1#墩T构0#块内箱室混凝土浇筑已完成,经验收达到拆模要求,需作业人员对内箱室模板进行拆除。2026年3月10日13时许,庄臣建筑公司劳务工人邓**从李渡街道垭口村花园子隧道出口驻地出发,前往上桥河1#墩0#块开展内模方木的拆除作业。到达现场后,邓**佩戴好安全帽,通过攀登楼梯进入施工人行过道到达1#墩0#块内箱模内部,又攀爬到距离内箱水泥面约1米的支撑脚手架作业面,在系好安全带后开始拆除内模方木。14时许,大约拆除了10㎡的方木后,邓**解开全身式双钩安全带的两个安全扣,向前挪动位置进行后面的方木拆除,挪动过程中,右脚踩滑,从作业面摔倒,邓**身体在倒向作业平台途中其胸口猛烈撞击脚手架钢管,导致胸部肋骨骨折受伤。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涪陵区李渡街道垭口村上桥河大桥1#墩0#块箱梁内部,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举报距离事故发生时间已过去4个月,因施工进度变化,导致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景已消失,只取得上桥河大桥1#墩0#块全景图和支架布置图。(详见图1、图2)。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肋骨骨折,判定为重伤,伤者邓**,男,汉族,身份证号:36242219960103****;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金滩镇洞元村下洞元自然村17号。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治善后情况
2026年3月10日14时许,邓**作业过程中摔倒后短暂休息,便自行回到李渡街道垭口村花园子隧道出口驻地工棚涂抹药膏,身体无明显异常。3月11日邓**继续正常施工作业,3月12日,邓**在作业过程中感觉胸部疼痛,将情况报告给庄臣建筑公司,庄臣建筑公司立即将邓**送到涪陵中医院进行检查医治,邓**肋骨骨折,住院治疗4天后,转往涪陵区人民医院继续医治,3月28日康复出院,合计医疗费用0.7万元。后经双方协商,庄臣建筑公司赔偿邓**误工费、生活费、伤残补助金共计5万元。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伤者邓**并未感到身体异样,在继续施工作业2天后才察觉身体不适,经送医诊断肋骨骨折,庄臣建筑公司以为邓**伤情为轻伤,就没有将事故信息报告给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宜涪项目经理部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后续的双方赔偿事宜中,邓**与庄臣建筑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4月8日,12350接到事故举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事故信息移交至区交通运输委核实,4月10日区交通运输委前往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宜涪项目经理部进行事故核查,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宜涪项目经理部才知晓该起事故,随即开展事故内部调查。4月13日,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宜涪项目经理部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整改措施等情况报告给区交通运输委,随后区交通运输委将事故信息反馈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但未对事故性质进行说明,致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误以为是伤者为轻伤,只是督促企业做好误工赔偿事宜。6月底,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上级部门安排,指派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前往事故现场核实,发现该事故是一起重伤事故,事故相关企业未能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并依规将信息上报。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问询谈话和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违反《上桥河大桥专项施工方案》高处坠落预防控制措施:邓**在作业时未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滑鞋,违规解开全身式双钩安全带的两个安全扣,擅自在脚手架钢管上挪动时滑倒导致胸部撞击钢管肋骨骨折受伤。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责任单位
庄臣建筑公司,生产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施工作业要求的防滑鞋;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邓**施工作业时违规解开全身式双钩安全带的两个安全扣、未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滑鞋的事故隐患。
(二)责任人
1.周**,庄臣建筑公司现场全权负责人,未发现和消除邓**违规解开全身式双钩安全带的两个安全扣、未穿戴防滑鞋的事故隐患,得知邓**肋骨骨折受伤后未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2.王*,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宜涪项目经理部一工区负责人,对邓**违规解开全身式双钩安全带的两个安全扣和未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滑鞋施工作业负有管理责任。
3.邓**,内模方木拆除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解开全身式双钩安全带的两个安全扣,未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滑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五、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项目的属地管理部门是区交通运输委。2026年以来,区交通运输委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一是开展专家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选派专家开展宜涪高铁专项安全检查,累计检查4次,排查发现安全隐患24条,全部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整改;二是强化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宜涪高铁现场检查2次,发现隐患11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控、安全生产防护等各项工作举措;三是加强工作提醒,通过正式发文、微信通知等方式,开展工作提醒8次,推动宜涪高铁各标段落实参会参训、汛期施工防护、农民工工资按期发放等重点工作。针对宜涪高铁项目开展专家服务检查1次,排查隐患4条,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清零。
调查中未发现区交通运输委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党纪政务追责问责的情形。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责任单位
庄臣建筑公司,生产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施工作业要求的防滑鞋;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邓**施工作业时违规解开全身式双钩安全带的两个安全扣、未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滑鞋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责任人
1.周**,庄臣建筑公司现场全权负责人,未发现和消除邓**违规解开全身式双钩安全带的两个安全扣、未穿戴防滑鞋的事故隐患,得知邓**肋骨骨折受伤后未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第七项,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王*,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宜涪项目经理部一工区负责人,对邓**违规解开全身式双钩安全带的两个安全扣和未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滑鞋就施工作业负有管理责任。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职,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邓**,内模方木拆除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解开全身式双钩安全带的两个安全扣,未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滑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交由庄臣建筑公司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七、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将事故信息及时报告给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鉴于一是伤者邓**在作业过程中摔倒后并未第一时间感到身体异样,而是继续施工作业2天才出现胸部疼痛,导致企业没有及时掌握邓**受伤信息;二是伤者邓**就医诊断结果为肋骨骨折,没有进行手术治理,治疗时间短和费用少,致使庄臣建筑公司以为邓**是轻伤,没有将事故信息上报;三是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得知该起事故信息源于区交通运输委的核查督办,不存在时间维度上的事故信息迟报,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知晓事故信息后,立即开展了事故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第一时间全面反馈给区交通运输委,亦没有漏报事故信息。综合分析,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虽未上报事故信息,但不存在主观故意,不构成事故瞒报行为。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切实推动各岗位人员正确履职,加强劳务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有效发现隐患问题并督促劳务单位落实整改;二要加强劳务单位的统筹管理,杜绝信息闭塞,要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送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二)庄臣建筑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根据岗位特征为从业人员提供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二要加强每日班前会及安全技术交底,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特别是针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三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强化安全员的到岗履职,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消除违规作业安全风险隐患;四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层面的伤亡等级判定标准的学习,科学精准判定伤亡等级,落实事故信息报送主体责任。
(三)铁路建设监管部门要加强高铁建设安全监管,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指导工作,将事故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加强安全检查,增强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判定的科学性,打通部门间事故信息流通壁垒,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普法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涪陵李渡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
站前工程“3·10”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