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6日,****(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的施工人员何*明在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发生高处坠落受伤,经多家医院救治无效,于2026年6月24日死亡。
2026年7月1日,我办接到福建省12345平台诉求件。群众反映:2026年2月6日,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何*明在****(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地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发生高处坠落受伤,经多家医院救治无效,于2026年6月24日死亡。经云霄县安委办和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联合初步核查,情况基本属实。该事故涉嫌为生产安全事故,督促企业开展事故善后有关工作。
为查明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经云霄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该起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安办主任、应急局局长罗坤辉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纪委监委、应急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该举报件被列为第二季度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问题线索,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调查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全面客观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问询谈话、调查取证、讨论分析等方式,复盘事故发生过程,调查属地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认定事件性质,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综合调查认定,云霄常山****(漳州)食品有限公司“2·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漳州)食品有限公司,成立:2011年3月23日,地址: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侨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89,法人是柳*战,经营范围:水产品、肉制品、食品加工、销售;食品、食品原材料冷冻、冷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地点:漳州市云霄县华侨经济开发区侨兴中路。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6210㎡。其中:正负00以下(地下室部分)849.6㎡,每平方1025元,造价:870840元。正负00以上(七层)5270.4㎡,每平方780.30元,造价:4112493.12元,合计:4983333.12元(含9%增值税)。
2.2024年7月5日,****(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生产厂房在原有一层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漳州)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厂区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开始施工建设。在扩建生产厂房过程中,双方工程款存在纠纷,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挪用工程施工班组工人工资,施工工人多次向业主****(漳州)食品有限公司讨要施工工资,对****(漳州)食品有限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025年5 月15日,****(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工人住宿需求,需要建设综合楼,****(漳州)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战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勇协商,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出借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筑项目挂靠协议书》,沿用原建设厂房的施工班组:建设综合楼模板的制作、安装与维护与拆除,支解发包给****(泉州)节能机电有限公司;建设综合楼工程混凝土浇筑支解发包给彭*平;建设综合楼钢管内支撑、外架搭设支解发包给叶*材。****(漳州)食品有限公司与施工班组签订施工合同,****(漳州)食品有限公司自己组织施工班组对****(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进行建设。
3.2024年7月****(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施工、2025年5月****(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施工,****(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均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将工程监督管理事务委托给监理单位。
4.2025年6月16日,****(漳州)食品有限公司与叶*材签订《钢管承包合同》,****(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将综合楼建筑项目的钢管内支撑、外架搭设工程包工包料支解发包给叶*材个人组织施工。
****(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没有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未将工程监督管理事务委托给监理单位;非法挂靠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组织施工队进行****(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筑施工;将建设施工模板脚手架项目支解发包给没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个人叶*材承包,且施工人员何*明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架子工)从事高处作业;未建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无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无配发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三)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建筑单位)的基本情况
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20日,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晋宁路******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OW,法人是许*达,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 专业设计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投标代理服务; 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人工造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有效期:2026年4月30日至2028年12月27日。
2.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25〕******,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年2月6日至2028年2月5日。
3.2025年5 月15日,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出借建筑施工资质,****(漳州)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筑项目挂靠协议书》,****(漳州)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挂靠费人民币60000元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每月支付项目经理费用人民币2500元,根据需要出场费每次人民币800元。
(四)脚手架承包人叶*材的基本情况
叶*材,汉族,男,现年:44岁,初中文化,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和县芦溪镇******,现住址: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 ,身份证号码:35062******18,手机:135******76。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叶*材未办理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2025年6月16日,****(漳州)食品有限公司与叶*材签订《钢管承包合同》,****(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将综合楼建筑项目的钢管内支撑、外架搭设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叶*材个人组织施工。
(五)何*明基本情况
何*明,男,19**年*月*日出生,家住:云霄县马铺乡******,身份证号码:35062******17,其妻子罗*星(二级残疾人)。何*明未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何*明经工友朱*钢介绍,2025年8月13日到叶*材承包的****(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从事钢管内支撑、外架搭设工程安装及拆除工作。
2026年2月6日,在****(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施工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发生高处坠落受伤,经多家医院救治无效,于2026年6月24日死亡。
(六)属地及业务监管单位情况
2026年2月6日事故发生地为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业务监管单位是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根据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工作分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为罗*平、郭*川。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2月5日,****(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脚手架钢管项目承包人叶*材手机联系朱*钢需要一名架子工工人,2026年2月6日到****(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去拆除顶楼(7楼)的楼梯间模板支架的钢管,朱*钢就通知何*明第二天去施工作业。
2026年2月6日早上8点30分左右,何*明到****(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七楼右边的楼梯间内,何*明攀在脚手架上,站在脚手架钢管上对楼梯间内上方模板支架钢管进行拆除,何*明手拿着一支铁管用力敲打上方的卡死模板支架钢管,操作不慎,用力过猛致使脚前滑,身体后倾,双手上扬,且未佩戴防坠落安全带,致使整个人摔落下去,摔落在5楼与6楼的楼梯台阶处,脚朝上头部朝下,侧趴在楼梯台阶上,头部受伤流血,处于昏迷状态。
综合楼七楼左边距离25米楼梯间上方在浇筑水箱支座的吴*明看到事故发生,叫喊现场其他工友一起过去救援。到场工人有的打手机向项目管理人员报告,有的打120急救电话,2026年2月6日9点30分,何*明被到场120急救人员送达云霄县中医院救治。
三、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漳州)食品有限公司拨打120救援;****(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积极抢救伤员,为伤者何*明在云霄县中医院、漳州市总医院、漳浦天福医院等治疗支付医疗费用人民币10万元左右。但未及时向所在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事故漏报行为。
2026年6月17日,何*明家属向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举报工伤事故,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协调事故有关单位,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多次调解赔偿事项未果。
2026年7月1日,云霄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福建省12345平台诉求件。群众反映:2026年2月6日,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何*明在****(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地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发生高处坠落受伤,经多家医院救治无效,于2026年6月24日死亡。云霄县安委办及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联合初步核查,情况基本属实。
云霄县应急管理局接件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事故了解核实,督促企业开展事故善后有关工作,初步认定涉嫌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报请云霄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二)应急处置情况及何*明医疗情况
云霄县120急救中心2026年2月6日9时03分接到求救电话出车,9点30分到达****(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事故现场,对伤者何*明初步进行抢救;10时00分送达云霄县中医院抢救。
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13日,何*明在云霄县中医院ICU住院治疗,进行脑内血肿清除术、颅骨去骨瓣减压术、暂时性气管切开术,脑外伤术后人事不省1周。
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3月24日,何*明转在福建省漳州市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
2026年3月24日至2026年5月25日,何*明在漳浦天福医院康复医学科住院治疗。
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14日,何*明在福建省漳州市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第二次),2026年6月14日 04:00何*明减压窗膨隆、神志昏迷,予急查颅脑CT示左额叶脑出血范围较前增大、脑室积血、脑疝,手术风险高、预后极差,患者病情危重,经家属商议后决定办理自动出院。
2026年6月14日接到福建省漳州市医院病危通知书后,何*明家属商议后办理自动出院转回云霄县马铺乡家中,2026年6月24日何*明在家中死亡。
根据医院的检查记录、出院诊断,以及参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生产安全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判定》(GB 15499-2025)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综合分析判定为高处坠落事故致使何*明受重伤。
(三)善后处置情况
2026年6月14日何*明家属接到福建省漳州市医院病危通知书,经协商后,将何*明转回云霄县马铺乡家中。2026年6月17日,何*明家属向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举报工伤事故,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协调事故有关单位,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多次调解赔偿事项未果。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工矿商贸事故伤亡变化补报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该人员死亡发生于三十日之后,事故统计及事故等级不再按死亡事故认定。本起事故造成1人受伤,死者何*明,男,19**年*月*日出生,家住:云霄县马铺乡******,身份证号码:35062******17,何*明系叶*材雇佣脚手架架子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现场勘查情况
2026年7月17日,事故调查组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于2026年2月6日,现场脚手架已全部拆除,楼梯间墙体已建设完成,事故现场改变较大,根据事故单位****(漳州)食品有限公司蔡*尚及吴*坤的描述及提供原事故现场照片:2026年2月6日上午9点许,脚手架工人何*明在****(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7楼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发生高处坠落受伤。事发位置为****(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综合楼楼梯处,施工人员何*明摔落在5楼与6楼的楼梯台阶处,脚朝上头部朝下,侧趴在楼梯台阶上,头部受伤流血,处于昏迷状态。
(二)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综合讨论分析认定:何*明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架子工),从事架子工工作。在脚手架钢管上对楼梯间内上方模板支架钢管进行拆除,手拿着一支铁管用力敲打上方的卡死模板支架钢管,操作不慎,用力过猛致使脚前滑,身体后倾,双手上扬,且未佩戴防坠落安全带,致使人体摔落下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间接原因
1.****(漳州)食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没有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建筑项目非法挂靠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组织施工队进行****(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筑施工;将建设施工模板脚手架项目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叶*材承包,且施工人员何*明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架子工)从事高处作业;未建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无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无配发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违法出借建筑施工资质给****(漳州)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对****(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挂靠建筑施工项目未实施管理,只收费不管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叶*材,非法承包****(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的钢管内支撑、外架搭设工程,未建立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无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无配发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是属地建筑施工业务许可及监管部门,对辖区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2024年****(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厂房扩建项目施工、2025年****(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均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不够;对辖区非法建设项目未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五、事故性质认定
本次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伤者何*明重型颅脑损伤,入院后实施脑内血肿清除术、颅骨去骨瓣减压术、暂时性气管切开术等手术治疗,经云霄县中医院、福建省漳州市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入漳浦天福医院康复机构继续康复,于事故发生4个多月后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工矿商贸事故伤亡变化补报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该人员死亡发生于三十日之后,事故统计及事故等级不再按死亡事故认定。结合全套住院病案材料,对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本次事故造成的原发性颅脑损伤损失工作日超过105日,属于重伤。据此,本起事故定性为造成1人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综合调查认定,云霄常山****(漳州)食品有限公司“2·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漳州)食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没有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建筑项目挂靠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组织施工队进行****(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筑施工;将建设施工模板脚手架项目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叶*材承包,且施工人员何*明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架子工)从事高处作业;对施工人员无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无配发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2.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违法给****(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建筑项目挂靠,对挂靠建设施工项目管理缺失,只收费不管理。建议由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3.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是属地建筑施工业务许可及监管部门,对辖区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2024年****(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厂房扩建项目施工、2025年****(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均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不够;对辖区非法建设项目未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善后调解主动性不够,致使发生死者家属多次网上信访。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向云霄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
(二)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何*明,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架子工),从事架子工工作。在脚手架钢管上对楼梯间内上方模板支架钢管进行拆除时,操作不慎,用力过猛致使脚前滑,身体后倾,双手上扬,且未佩戴防坠落安全带,致使整个人摔落下去,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何*明在事故中受伤,治疗4个多月后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柳*战,****(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无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无配发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向所在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漏报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柳*战进行行政处罚。
(3)叶*材,非法****(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将综合楼建设项目的钢管内支撑、外架搭设工程,未建立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无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无配发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叶*材进行行政处罚。
(4)吴*坤,****(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现场施工员,对****(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建议由****(漳州)食品有限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罗*平,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的职员,负责建设管理局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对****(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监管不够,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按照党员干部分级管理权限,交由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2)郭*川,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的职员,参与建设管理局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对****(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监管不够,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按照党员干部分级管理权限,交由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上述人员处理结果,由云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留存建档。
3.对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违规承揽****(漳州)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施工队,违规承揽综合楼模板的制作、安装与维护与拆除,****(泉州)节能机电有限公司;违规承揽综合楼工程混凝土浇筑彭*平。建议由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漳州)食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职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确保符合安全规范标准,加强对项目施工当中的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二)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认真履行行业主管监管职责。
要积极主动安抚家属,耐心倾听诉求,保障善后事宜平稳有序推进,协调事故善后赔偿事项。
对****(漳州)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等进行全面核查,并依法依规处置。
加强辖区建设项目施工的业务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业务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挂靠的施工建设项目。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监管,对企业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到位,形成有效闭环管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各乡镇(办事处)、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等单位要切实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立即组织开展全县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到位,形成有效闭环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企业,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建设,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经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落实整改的要报县政府给予挂牌督办,对无法整改又不能确保安全的要上报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云霄常山****(漳州)食品有限公司“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组
2026年9月24日